本標準中使用“可以”壹詞的術語是指導性術語,是良好審計實踐的建議。第四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適用本準則。本準則也適用於接受審計機關委托、聘用、承辦或參與審計業務的其他組織或人員。第五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區分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機關的責任。
在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維護財務會計數據的真實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
審計機關的責任是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準則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獨立審計,並作出審計結論。第六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主要目的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真實性是指反映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信息與實際情況相符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效率是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所實現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對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項目和資金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就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在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時也應適用這些標準。第九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開展審計業務,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審計實施計劃,獲取審計證據,作出審計結論。
審計機關應當委派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審計人員承擔審計業務,並建立和實施審計質量控制體系。第十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開履行職責及其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第十壹條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不遵守本準則約束性規定的,應當說明原因。第二章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十二條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符合本準則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職業要求。第十三條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法定的審計職責和權限;
(二)具有專業能力的審計人員;
(3)建立適當的審計質量控制體系;
(四)必要的資金和其他工作條件。第十四條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要求:
(1)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準則;
(2)遵守審計職業道德;
(3)保持應有的審計獨立性;
(四)具備必要的專業能力;
(5)其他專業要求。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嚴格依法、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勤勉保密的基本審計職業道德。
嚴格依法就是審計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定的審計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規範審計行為。
誠實坦率意味著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不屈服於外部壓力;不得歪曲事實或者隱瞞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廉潔自律,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客觀公正是指審計人員應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和態度,以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實事求是地做出審計評價,處理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勤勉,是指審計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勤勉高效,嚴謹細致,認真履行審計職責,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保守秘密是指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在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執行審計業務所獲得的信息、審計記錄和相關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提供和披露,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