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為了正確審理建築合同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司法制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壹條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第二條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範圍、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壹致,壹方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中標合同外,招標人與中標人另行簽訂購買建設物業、無償建設房屋配套設施、盈利、向建設單位捐贈物業等合同。,從而變相降低工程價格。壹方以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起訴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發包人可以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壹方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的過錯、損失的大小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壹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支付時間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判決。
第七條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貸款人和借款人對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時為開工日期;如果由於承包商原因導致開工時間延誤,開工日期應為開工通知中規定的時間。(2)如果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實際進場,開工日期應為實際進場時間。(3)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驗收記錄表中規定的時間,結合開工條件具備的事實確定開工日期。
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條當事人約定的工期延長,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延長的確認,但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工期延長且延期理由符合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支持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延長。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延長工期申請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延長工期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第十壹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順延。
第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壹)提供的設計有缺陷的;(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代表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向被告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發包人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反訴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的;(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在約定期限內竣工驗收的,雙方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90日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90日後起兩年。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第十八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確定的工程範圍、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壹致,壹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後,發包人與承包人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偏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當事人請求將中標合同作為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因招標時客觀情況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發包人與承包人另行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就同壹建築工程訂立的多個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當事人壹方請求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實際履行情況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按照最終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預付款支付時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未約定預付款利息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掛牌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
第二十七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算支付。當事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壹方在訴訟中申請工程造價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三十條訴訟前,當事人雙方共同委托有關機構和人員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意見。訴訟壹方不認可咨詢意見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雙方明確表示受咨詢意見約束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質量、修理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有爭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向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說明。當事人經解釋後未申請鑒定,又不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在第壹審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未申請鑒定、未繳納鑒定費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人民法院認為在第二審訴訟中需要申請鑒定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認可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和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確定委托鑒定的事項、範圍和期限,並組織當事人對有爭議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以未經當事人質證的爭議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該材料進行質證。質證後認為不能作為認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五條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36條承攬人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及其它債權。
第三十七條裝飾工程符合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工程承包人請求以裝飾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未完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以建設工程的部分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條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範圍,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主張優先賠償建設工程價款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壹條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自發承包人支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主張承包人不享有該約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所欠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實際建造人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到期債權實現,依照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本解釋自2021 1 1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