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經營面積小於200平方米,從業人數小於10,生產條件和工藝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銷售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小型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營業面積小於100平方米,從業人員少於4人,設施簡陋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小飯桌等個體經營者。
前款所稱小飯桌,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為中小學生提供就餐服務,人數不足30人的個體經營者。就餐學生超過30人的,參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衛生管理規定》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的指定經營區域或者指定經營場所從事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銷售以及食品現場制作銷售的個體經營者。第三條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小餐館和食品攤販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保障食品安全。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館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提供與監督管理相適應的經費、人員等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館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小餐館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館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明確專門人員具體承擔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引導等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委會、社區聘用食品安全協管員或者信息員,協助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小餐館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可以組織食品安全群眾監督員定期巡查,對違反食品安全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舉報。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普及,倡導和培育健康科學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識。第八條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引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館、食品攤販等經營者合法經營。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消費者組織應當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自我保護能力和維權意識,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館和食品攤販的違法經營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布食品安全舉報電話、網絡平臺、電子郵箱等。,並受理和處理與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小餐館和食品攤販有關的舉報。受理舉報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舉報屬實的,依法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鹹寧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和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統籌考慮轄區內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輻射半徑以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館的數量、規模和分布等因素,統籌規劃,建設和改造適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以下簡稱集中食品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