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大學生戀愛中的法律責任
朱海東
摘要:如今,大學生戀愛現象已經非常普遍。作為壹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它反映在當時的社會文化中。法律作為社會文化的組成部分,應該起到調節這種戀愛關系的作用。筆者以壹個大學生的視角,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大學生戀愛這壹常見的社會現象,並將所學應用於大學生戀愛可能帶來的壹系列法律問題,以此來做儀式前的第壹步棋。
關鍵詞:大學生戀愛法律責任
“不提倡,不禁止”壹直是我國高校對待大學生戀愛的態度。這種模糊的態度或精神也體現在法律上。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沒有壹個法律規範可以具體規定戀愛中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的困境主要在於道德約束和法律制裁難以劃清界限,法律似乎不願意過多幹預這種古老的戀愛關系,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也不可行。據此,很多人會認為這是彼此之間的情感對待問題,是個人道德水準和素質問題,與法律規範的調整有著不可思議的聯系,或者會認同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系。但是,再深究,就不是這樣了。大學情侶戀愛過程中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從下面筆者的論述中可以看出。由於大學生是壹個特殊的群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筆者又處於大學生階段,對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所以本文從現有的大學生戀愛的社會現象和基本法的壹些法律規範來探討戀愛雙方之間可能發生的壹些民事和刑事責任。
壹.民事責任
(壹)戀愛關系中的贈與行為
這就涉及到雙方互贈禮物時民事權利義務如何劃分和界定的問題。當雙方感情破裂,涉及到壹些更大的物體時,就會有要求歸還自己對某樣東西的所有權。這裏有壹個法律討論的空間。有學者指出,婚戀關系中相互贈與的財務行為是有目的的贈與,但並不是所有的贈與人只要目的不能實現就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比如,女B長期使用男友A君的高檔筆記本,雙方關系破裂,男A要求她歸還,並聲稱是債務關系。而女B確認是男A送的禮物,雖然男A沒有明確承認(簽合同等。).但根據人們的意見,如果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提出民事請求權,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用文字或者文字明確表示自己的意見,但其行為表明自己已經接受,則可以設定為默示。直接的法律後果是,甲的這壹行為被視為對乙女的贈與,乙女享有該物的所有權。進壹步討論,在很多情況下,它不壹定適用於默示推定。很多戀愛行為都是裹著“禮物”、單方面的行為、自願的外衣,實際上是不當得利或者冷漠的締約行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愛行為,其實都是違背對方意願的,或者是欺詐的形式[1]。比如本案中,男方之所以聲稱這是壹種借貸關系不能成立,是因為更多的是基於戀愛中的道德習慣或者常識,認為男方實際上是以追求愛情為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甲當時給乙女子這份贈與,確實被認為是贈與。
(二)大學生未婚生育
現在也有很多關於大學生婚前生孩子的新聞報道,會進壹步引出孩子的權益保護問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這壹明確的法律規定也適用於本案中兒童的法律地位,即不影響兒童享有的權利,如繼承權。關於撫養孩子的問題,由於學生在校的尷尬處境,戀愛關系中雙方(未婚)的地位更為特殊,所以我們的法律在這方面顯得比較滯後。尤其突出的表現是,2008年之前,全國各高校達成默契:禁止大學生結婚,否則取消其招生資格,不授予學士學位。這種隱性規範是否促進了大學生婚前生孩子的現象,筆者認為兩者之間有聯系,但影響不大。之所以在大學生中出現未婚先孕的現象,是因為我們的大學生在教育方面的性教育還不夠,我們的法律會心甘情願地把這種社會現象的規範歸結為道德規範,這本身就讓大學生不敢越界。雖然這可能是壹種變相的成功,但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是壹種倒退,無形中褻瀆了大學生的婚姻權利。對於大學生未婚子女在這種社會背景下的權益保護,筆者認為可以參考《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父母壹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分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長短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即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並不取決於是否結婚這壹法律事實。也就是說,如果女方生下孩子,雖然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但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義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
(三)戀愛關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事實上,戀愛關系解除後,壹方往往會以自己受到了傷害或損害為由要求賠償。我國法律對此沒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因為從宏觀法律規範的角度來看,現行司法制度並不涉及精神損害賠償,這進壹步導致大學生戀愛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缺失。但是,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不應該局限於現行的法律規範,而應該分析民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到位。筆者認為應當認定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自願發生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婦女以失去青春和貞操權為由要求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如果壹方采用欺騙、脅迫、威脅等手段,使另壹方違背自己的意願發生性行為,造成嚴重的精神、心理和情感創傷,這裏的必要前提是雙方確認了真實有效的戀愛關系。因此,如果此時過錯方提出解除戀愛關系,應當基於民法保護弱者的基本精神和過錯責任原則,讓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道德責任,支持受害方請求精神責任。
以上主要是從大學生戀愛中或多或少會發生的三個方面(當然可能的程度會有所不同)來探討他們之間的民事法律責任。其實不難看出,其中所包含的法律規範,從數量上來說並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實上,法律似乎也不願意過多幹涉,希望獲得道德力量。但是,大學生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是國家未來發展的希望,他們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刑事責任
(壹)大學生戀愛關系不穩定,盲目戀愛導致糾紛頻發。
我們大學生在父母眼裏還是孩子,在外人眼裏還是深諳世事的成年人。這種定位不無道理,因為大部分大學生的心智發展還不是很成熟。這種觀點可以集中體現在戀愛關系中。李明和小方是這個班裏公認的情侶,雙方都見過自己的父母。平時他們的關系還可以,但是李明漸漸從別人身上移開了。有壹天,他和新女友壹起散步,小方碰巧看到了他。她生氣地沖向李明,扇了他兩個耳光。說“我死了就給妳看。”然後他撞上了電線桿。李明說“隨妳便”,帶著新女友走了。小芳因搶救不及時死亡。於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庭。如果《自滅》裏有陌生人遇到危險,而危險的原因與李明無關,那麽李明帶著新女友從她身邊走過,看到沒事,只是道德譴責。我國沒有自殘犯罪!但本案中,李明主觀上出於第壹行為導致對方處於危險之中。正是因為李明主觀上放任了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嚴重的構成故意殺人。這種類似的案例生活並不少見,因為很多大學生情侶缺乏法律意識,沒有意識到這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需要警惕[2]。另壹方面,李明事後采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如撥打120等。法院可以認定,李明並不想讓這種危害結果發生,所以李明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壹直強調要加強對大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僅是因為大學生這個特殊群體,更重要的是,建設法治社會意味著為公民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二)疾病的刑事責任。
不同的案件會根據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和實際的危害結果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再比如戀愛關系中壹方知道自己有性病等傳染病,而不告訴另壹方。隨著雙方關系的進壹步升溫,夫妻另壹方也有這種傳染病。這種情況下,應該追究違法者什麽法律責任?單從傳染範疇來看,似乎屬於刑法中的傳播性病罪,其實不然。筆者註意到,此罪不適用於妳我關系,因為它要求當事人實施賣淫嫖娼等實際行為。從犯罪的主觀方面和實際侵害的客體來看,如果行為人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實施了危害行為(如部分大學生濫交),筆者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時的犯罪客體應為社會公共安全。進壹步討論,行為人對特定主體造成傷害的,受害方可以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以故意傷害或者過失傷害對其進行起訴。如何是過錯,可以從具體案例來分析,比如從其主觀危險性來判斷,是否采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進壹步研究,戀愛關系的建立並不總是導致加害人傳播傳染病的直接因果關系。換句話說,不同類別的傳染病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行為人也可以相應免除責任。如果某些傳染病,如淋病、梅毒等,是通過性途徑傳播的,這就需要雙方有實際的性關系。有些疾病,如乙型肝炎,也包括血液傳播。這時候的充要條件就不限於雙方是否發生性關系了。當然,具體司法實踐中的舉證問題另當別論,這裏不做過多討論。
(三)性安全意識淡薄,導致健康傷害
先說墮胎。醫學常識告訴我們,頻繁流產不僅會引起習慣性流產,而且對女性健康危害極大。據多則新聞報道,隨著夫妻倆感情破裂,女方以故意傷害(導致其日後無法正常受孕)起訴男方,要求賠償。這壹事實的結果是壹種普遍的道德越軌,偏離了相關的社會道德觀念和倫理規範。男方不應該承擔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因為懷孕只是壹個結果,造成這個結果的情況有很多。法律規範只會導致懷孕期間的非法行為。在法制社會,他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或主管部門處理[3]。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也是站不住腳的。女方應該意識到可能對自己造成的傷害,但這是在自願的基礎上發生的,應該歸為道德規範來調整。民事責任方面,從保護女性權益的角度出發,法律還是應該增加男方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要求男方承擔壹定的醫療費、營養費等,法院壹般都會支持。除了棄嬰,很多熱戀中的情侶因為社會生活經驗不足,法律意識淡薄,經常會拋棄剛出生的嬰兒或者做出殘忍的傷害行為。這種情況,情節嚴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根據刑法規定,被遺棄的人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高校應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健康的戀愛觀。大學生戀愛作為大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可行,而且值得社會各界廣泛關註[4]。從人生經歷來看,大學時期的戀愛或多或少影響了壹個人未來的社會發展和身心健康,社會的和諧建設應從每個個體的良性發展入手。從生理角度來說,大學生談戀愛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關鍵是看他們持有什麽樣的愛情觀[5]。積極健康的戀愛觀有利於大學生的成長,促進美好願望的實現。消極的愛情觀不利於大學生的身心成長,直至走上犯罪道路。讓他們知道愛情的意義和價值,關註法律法規,培養法律意識,正確處理愛情與學校、事業、婚姻的關系,讓大學生真正明白愛情是培養愛情的過程,嚴格區分愛情與婚姻,讓愛情閃耀理性的光芒。懂得愛自己,尊重自己,有責任感。這也是我寫作的初衷。
參考資料:
杜費翔。當代大學生戀愛心理分析。中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頁
[2]胡震。當代大學生的戀愛與擇偶。中國青少年研究。2002版,第116頁。
[3]姚立民。大學生婚戀觀的調查與分析。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3年版,第29頁
[4]馬建清,浙江大學。中國心理衛生雜誌. 1998,第壹期,第32-34頁。
[5]戴焰軍。思想政治教育案例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版,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