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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在法律中包括哪些權利?

申請影視作品獎項涉及的權利如下:

第壹,申請拍攝時,申請人必須有制作許可證。如果沒有這樣的資質,就不能拍。拍攝完成後,妳必須獲得發行許可證,然後才能發行作品。這個作品可以玩,可以獲獎,可以輸出。面對現在的市場需求,可能不僅僅是有資質的人有能力拍,也可能是有能力但沒資質,卻想參與這樣的制作過程。這樣就要靠有牌照的單位了。由於協議的問題,作品中呈現的各種參與、創作、管理的主體與著作權法中的權利人並不對應。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誰有生產經營的資格,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廣播電視,特別是有關管理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與著作權法的規定相抵觸。法院在進行審理時,並不認為誰有牌照誰就是真正的權利人。如果這樣進行審判,可能與現行法律不沖突,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可能會有沖突。畢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誰真正投資了這個產品,誰就應該享有他應有的權利。因為協議上的問題,所以這麽多糾紛都是* * *同事做這個版權的時候才發生的。未來要想越來越清晰,就要為法院的判決打好基礎,理順整個領域的各種法律關系,而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在電影管理方面,很多東西需要大大改進。

第二,在《著作權法》1990頒布之前,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比較差。比如過去的樣板戲等很多作品都是集體創作,沒有個人簽名。1990著作權法頒布,特別是修改後,其中授予編劇的權利有17種。其中,《著作權法》第15條有***116壹字,強調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方式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但編劇、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片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其中說到簽名,很明確第壹個是編劇,第二個是攝影,這是法律文書明確規定的簽名程序。

第三,通過這壹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在壹部電影中,制片方、編劇和作曲方擁有版權。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沒有著作權,演員沒有著作權。影視行業的核心是版權經濟,電影版權的核心是劇本版權,編劇和劇作家的版權是原創權,而影視行業的其他所有權利,如拍攝權、復制權、發行權、放映權等,都是由這種原創權衍生而來,並在編劇的許可下獲得新生,所以編劇的權利是影視行業的第壹版權。在以內容為重,以劇本為先的影視行業,法律賦予作家的版權應該得到保障。

第四,在影視行業,沒有作者在創作過程中的辛勤勞動,就不會有基於作品的壹系列權利。因此,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包括我國的著作權法,都是首先保護作者的利益,以鼓勵創作更多有利於社會發展的作品。因此,作者利益第壹是各國著作權法所貫徹的基本原則。

五、看壹些電影,字幕不寫某某作品,直接寫某某作品。署名權是壹項人格權。實際上,廣電部有壹個關於簽名排列的文件,裏面對正片、編劇、各種內容的簽名的規則排列順序都有明確的描述。在過去,影視劇,如的風暴,首先是梁寫的,然後是謝晉,但現在幾乎不可能找到作家。有些編劇要按住遙控器才能定格字幕,才能看到自己的名字。現在總策劃、總顧問、總策劃等項目裏有幾十個領導幹部的名字,後面還有編劇。根據著作權法實施細則,壹些協助工作和組織創作的人不享有著作權。因此,根據創作發展規律,應該把享有著作權的人放在第壹位,根據其權利大小安排字幕,國家有關部門對此做出明確規定,以保證落實。

六、在中國工業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名詞,如“生產者”。原來我國沒有制片人的概念,最早的制片人是哪個單位?最早的拍片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給電視臺提供壹個播放內容,為了履行黨和國家對宣傳的需要,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版權的概念並沒有像今天這樣明確。因為版權和經濟直接相關。後來隨著逐漸市場化和市場的發展,版權的概念在逐漸商業化後越來越清晰。簡單的用制作人或者某個人來拍是不合適的,所以制作人這個概念就成立了。所謂制作人,必須是制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應該是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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