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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做好人民銀行的檢察工作

淺談如何做好基層人民銀行的檢察工作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銀行檢察部門作為密切聯系和服務群眾的業務窗口,直接關系到檢察機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和群眾對法律監督機關的信任。因此,做好基層檢察工作意義重大。

壹是規範人民銀行檢察監管行為,全力推進人民銀行檢察工作

(壹)是規範案件受理和立案程序。要嚴把案件受理關,實行立案通報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對申訴案件實行集體討論、嚴格審查制度,對影響大、標的額大、爭議大的案件要報請主管檢察長審查決定,對每壹個案件都要認真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提高辦案水平和案件質量;

(2)註重考試公開制度。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註重公開,對必要的案件舉行公開聽證,在抵抗前召集雙方出示證據,公開證據,公開非保密事實,公開適用法律,公開雙方意見,讓辦案人員清白,讓當事人滿意;

(三)是規範辦案協作制度。規範內部協調,加強人民銀行與應用控制、公訴等部門的聯系,建立統壹登記、案件移送、集中答復、檢察線索督辦移送等內部工作制度;規範協調機制,探索與法院建立協調機制,組織召開專題聯席會議,對調檔、支持起訴、執行監督等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有益的協商和探討,從制度上規範人民銀行部門與法院之間關於案件的工作流程。

二、推動人民銀行檢察工作的創新發展,逐步完善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機制。

(壹)是加大處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的力度。始終堅持把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作為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要途徑,逐步擴大辦案規模,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形成壹定的監督規模和趨勢。

(二)是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堅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有效監督,始終把抗訴作為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中心任務,充分運用抗訴手段糾正錯誤裁判;加強再審檢察建議工作。認真研究強化再審檢察建議的措施,充分發揮再審檢察建議在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加強同級監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進壹步規範適用範圍、標準和程序;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把糾正錯誤判決與糾正違法行為結合起來,既要依法提出抗訴,又要通過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更換辦案人員建議書等方式,及時監督糾正法院和法官在訴訟中的違法行為。

(三)做好重點領域監管檢察工作。大力推進民事監督檢察,支持檢察工作,切實保護國有資產、社會利益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認真開展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存在現實問題的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加強對調解的監督,通過抗訴、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虛假調解、惡意調解、違背自願合法原則的調解案件進行監督。

(4)加快監督制約機制建設。民事行政檢察辦案的特殊性決定了上級檢察院辦案任務重,下級檢察院案源不足的現狀。積極創新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工作機制,改進工作方法。

以辦案規則為重點加強辦案規範化制度化建設,進壹步規範和強化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受理、立案、審查、結案等辦案流程,細化工作流程。

強化辦案責任,嚴格規定案件審查時限。積極推行審辦分離的辦案制度。規範案議制度,統壹法律文書格式,簡化辦案程序,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辦案效率。

建立健全上下級檢察院協作辦案機制,推行巡回辦案、交叉辦案、集中辦案等辦案方式,實現民政檢察壹體化工作模式。重視征求人民法院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落實和完善聽取各方意見和律師意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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