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與委托辯護的比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最遲應當在開庭前10日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出三種辯護方式。其中,委托辯護比其他兩種方式更為有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辯護權的主要和重要方式。與指定辯護相比,委托辯護的適用範圍有限。法律規定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情形,這些範圍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較小。相比之下,委托辯護的適用範圍是無限的,極其廣泛。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有限。根據法律規定,指定辯護的範圍只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刑事訴訟已經進入後期。從刑事案件到審查起訴階段都可以進行委托辯護,委托辯護在參與刑事訴訟的程度上早於指定辯護。第三,依法可以擔任委托辯護人的人的範圍大於可以擔任指定辯護人的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能接受人民法院的指派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但除律師外,還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人士,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我國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的適用僅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因此,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以下情況:1。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壹步規定了指定辯護。根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2.聽證時未滿18周歲;3.可能被判死刑的人。司法解釋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不委托辯護人為其指定辯護人:1。被告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4 * * *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相關法律】:第三十四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第三十五條第壹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