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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強制報廢年限

壹、什麽是報廢車?

“報廢車輛是指達到壹定使用年限,或者因其他原因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技術狀況不良,無法修復的車輛。油耗超過國標50%,按政府規定強制報廢。”

二、2022年新能源汽車報廢年齡新規定

新能源汽車報廢年限按60萬公裏來算,大概5到8年就要報廢了。新能源車年檢規定和燃油車壹樣,采用新車六年免檢政策。六年以上的新能源汽車,必須兩年檢驗壹次,十年以上檢驗壹次,十五年以內每半年檢驗壹次。

新能源車和燃油車的主要區別是動力總成。除了動力總成,其他結構基本相同,所以新能源車網報廢標準應該和燃油車壹樣。

第三,傳統的汽車報廢法規

1,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2.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3、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4.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1,小型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6.專用校車用了15年;

7、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8.單缸發動機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9.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

10,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11,三輪摩托車用了12年,其他摩托車用了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4.報廢車輛需要哪些材料?

1,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車輛牌照;

4.單位車輛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個人車主攜帶身份證;

6、事故車輛證明材料;

7.個人車主簽名。

法律依據:

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供動力電池拆解和儲存的技術信息,必要時提供技術培訓。汽車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產品準入管理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規定,主動公開動力電池拆解、拆解和儲存的技術信息說明,以及動力電池的種類、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條電池生產企業應當與汽車生產企業合作,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對其生產的動力電池進行編碼,汽車生產企業應當記錄新能源汽車及其動力電池編碼對應的信息。電池生產企業和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通過追溯信息系統上傳動力電池代碼和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

電池生產企業和汽車生產企業應將報廢動力電池交由回收服務網點或綜合利用企業處理。

關於機動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第六條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標準:

(壹)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相互轉換時,按照營運客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轉換為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照本規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不得超過15;

(二)不同類型客車相互轉換,按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三)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摩托車需要轉出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按照嚴格的使用年限報廢;

(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與其他貨車、半掛車相互改裝的,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的規定執行。

本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低於1年(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註冊地所屬的本市行政區域。

第七條國家引導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報廢。

機動車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車主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出租汽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二)出租載客汽車行駛60萬公裏;

(三)中小型長途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長途客車行駛60萬公裏;

(四)公共汽車行駛40萬公裏;

(五)其他小型、微型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營運客車行駛80萬公裏;

(六)專用校車行駛_ 40萬公裏;

(七)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裏,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裏;

(8)小型貨車行駛50萬公裏,中輕型貨車行駛60萬公裏,重型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公裏,危險品運輸貨車行駛40萬公裏,裝有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公裏;

(九)特種作業車輛和輪式專用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裏;

(十)三輪摩托車行駛65438+萬公裏,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公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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