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協會是由我在全國法律史領域的同仁自願組成的研究法律史、法律文化和天津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它是壹個非盈利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古為今用、洋為中用,開展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為繁榮發展馬克思主義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
(二)組織和推動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研究,努力推動人類進步事業。
第四條公司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常務委員會設在北京市東城區沙灘北街15號。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召開全國性和專業性學術會議;
(二)組織力量研究法律歷史和法律文化的重大問題;
(三)承擔國家和有關方面的科研項目;
(四)組織和推動國家和地區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培養法律人才,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六)編輯出版學會期刊、通訊等學術著作;
(七)從事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活動。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壹)全國所有法學研究單位和高等司法學院法律史、法律文化教學研究機構(研究室、教研室、研究中心)均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協會。
(二)凡從事法律史、法律文化研究,其單位不是團體會員的,均可作為個人會員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贊成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協會研究領域有壹定影響。
第九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須由學會秘書處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及其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優先提供與學術交流有關的信息和書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變更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機構開展工作的方案;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董事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會議可延期召開或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協商選舉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壹人組成。並有權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壹般每半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可以延期,也可以采取臨時召開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政策質量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在掛靠單位的團體會員中選舉產生的會長主持學會的全面工作,是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局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書記為各機關、代表機構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協會編輯部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編輯部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編輯部副主任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編輯出版社出版的法制史及其他學術著作年刊;
(四)出版發行不定期的內部刊物《法制史通訊》,交流學術信息;
(五)處理與編輯部業務有關的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壹條專業委員會和分會
(1)每個專業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均須設有理事會,由專業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成員選出,並設有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壹名。
(二)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按照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開展活動;
(三)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的活動經費由自己負擔,必須向協會交納壹定的管理費;
(4)專業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須向立法會報告工作。
(五)心業委員會和分支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管理財務,承擔各自的責任。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二)由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資助;
(3)專業委員會和分支機構支付的管理費;
(4)社會贊助和捐贈;
(5)興趣;
(六)有償法律服務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壹百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更換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協會的議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在協會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6年6月199965438+10月1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