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浙江省司法廳內設機構

浙江省司法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司法廳設13個職能處室和政治處。其中,政治部分管警察人事部門和組織教育部門。

(1)辦公室。制定全省司法行政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公文審核,起草綜合性文件和文字材料;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理論研究和信息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信息化建設;負責會務、電子政務、保密、機要、印刷、收發、檔案管理等工作。

(2)法制宣傳部門。擬訂全省法制宣傳和法制教育的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教育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省法制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律師管理辦公室。指導和監督律師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負責全省律師機構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批和備案;負責全省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審批、變更和撤銷;指導和監督全省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和監督外國(境外)律師事務所在我省設立和在我省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綜合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指導律師協會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4)公證處。指導和監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負責全省公證機構設立、變更、撤銷的審批和備案;負責全省公證員的審批;指導和監督全省公證員、公證員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公證協會的工作。

(五)基層辦事機構。制定基層司法行政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承擔省協助安置改革人員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法律事務部。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草案,參與本省相關立法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依法辦理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負責全省仲裁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指導全省司法行政中的港澳臺法律事務工作。

(7)司法鑒定管理辦公室。指導和監督司法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負責全省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審批,遴選和管理省級司法鑒定機構;指導全省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和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查處違法行為;組織法醫科學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以及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監獄勞動教養和社區矯正工作指導辦公室(掛預防和處理邪教問題指導辦公室的牌子)。指導和監督監獄、勞動教養、戒毒和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全省監獄、勞動教養和戒毒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省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穩定和信訪工作;承擔省社區矯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通稱浙江省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負責全省國家司法考試的管理和實施,查處全省國家司法考試違規行為;負責全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資格證書的頒發、備案;指導司法行政高等職業教育。

(10)審計局。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負責省級監獄勞教系統分管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實施省級專項資金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審計;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十壹)財務設備管理處。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基礎設施和裝備規劃;監督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和基礎設施投資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指導和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車輛、通訊設備等物資裝備;負責機關預決算和財務管理,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行政後勤和安全工作。

(12)警察人事司。指導和監督幹部人事和警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管理省監獄勞動教養系統,受直屬院校領導;協助市委管理市司法局領導班子和市監獄領導幹部;協助組織部門和公務員管理部門做好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管理和公務員錄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工作;配合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

(十三)組織教育部門。指導全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創先爭優、功勛創造模式和領導幹部的政治理論教育;制定全省司法行政警察和法律服務人員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省法律援助中心(掛法律援助處和省“12348”法律服務中心牌子)。

直屬機關黨委。負責本部門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級勞動教養管理局(正處級)

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由省司法廳領導和管理。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勞動教養和戒毒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勞動教養和戒毒工作的長遠和年度規劃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對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設置、布局和規劃提出建議;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藝術勞動和衛生防疫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康復強制隔離措施的實施;負責全省勞教系統幹警隊伍建設、基層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管理省級勞教所的領導工作;指導全省勞教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工作;指導全省勞動教養系統警察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和監督省級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基礎設施、財務、設備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勞教系統內部審計;承擔省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省司法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 上一篇:如何準備自考法學論文
  • 下一篇:執行期間,申請人死亡,變更申請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