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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社會道德的矛盾

道德在法治從人類理想到實體制度的轉變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法治源於道德和政治的假設,源於對法律之“善”、人性之“惡”、權力之“惡”的思考,源於“除惡向善”的原始訴求所形成的法治正當性基礎。法治的價值告訴我們,法治追求的是“善治”,這是人類千百年來追求的夢想。法治的基礎是道德。制定和實施法律的過程,本質上是提升人和社會的道德意識,對人和社會進行具體而生動的道德教育的過程。

馬克思主義認為,道德和法律作為受制於物質生活條件的社會主體,應該具有內在的壹致性和協調性。在市場經濟如火如荼的今天,所謂的內在壹致性和協調性被削弱和破壞是不言而喻的。“傳統”道德與當代中國法律之間的沖突不斷出現,這將對我國當前的法治建設產生諸多不利影響,進而影響社會生活的良好秩序。因此,無疑有必要研究、分析和探討“傳統”道德與當代法律的矛盾,以及如何協調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第壹,“傳統”道德與當代法律的矛盾

任何社會變革往往都會在意識形態領域產生深刻的反應。隨著舊制度的解體和新制度的建立,人們的思想也在不斷變化,於是自然而然地出現了壹系列矛盾,特別是“傳統”道德觀念與當代法律的矛盾日益突出,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深入思考。在中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為了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確立了平等競爭的法律理念。而道德觀念的改變相對緩慢,計劃經濟的“鐵飯碗”和平均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所以法律、理性、情感之間存在很多觀念上的沖突。

在中國的“傳統”道德觀念中,正義總是被看得比利益更重,片面強調精神而忽視物質利益。而義利觀的選擇被視為衡量和評價壹個人道德水平的重要尺度,於是出現了大量褒揚“舍生取義”和聲討“忘義取利”的論調。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利益最大化是經濟活動的目的和宗旨。法治國家的法律保護的是謀利原則。於是,法律的逐利觀和“重義輕利”的道德觀之間的矛盾就出現了。在法治國家的法律環境中,利的概念無可厚非,但目前在道德領域卻遭到了排斥。傳統的道德在處理經濟利益糾紛時顯得軟弱無力,於是人們開始認為整個社會的道德已經下降,然後,在所謂的義利選擇面前,人們陷入了各種矛盾之中。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社會主義道德的主要精神之壹是公共觀念。在人們的道德觀念中,公共利益絕對高於私人利益。私人利益應該絕對地、無條件地服從公共利益。這種道德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受到挑戰。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是以調整經濟利益為基礎的,既保護公眾的利益,又保護私人個體的合法權益,這就不可避免地動搖了公共利益在人們道德觀念中的絕對性,從而造成了重公益輕私利的道德觀念與公私利益並重的法律觀念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在這種形勢下,民營經濟發展如火如荼,而國企改革困難重重,國有資產流失嚴重。是否優先保護公共資產,是否實現公私企業平等保護,是壹個突出的焦點,也是壹個激烈的爭論。“重公輕私”的道德觀念與“公私並重”的法律觀念之間的矛盾並沒有緩解。

在人類文明高度發展的今天,權利和義務早已密不可分,但在“傳統”的道德觀念中,人們往往把履行義務和責任作為評價壹個人的基本標準。道德的內容側重於個人對社會和他人的義務,即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這種義務的履行並不意味著他享有相應的權利,也不取決於義務的履行而獲得某種權利。在法治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權利本位的法律觀是大力弘揚權利精神,倡導人的個性解放和不拋棄義務對自身利益的正當追求。市場經濟以商品交換為基礎,其本質是利益和權利的交換,交換主體是平等自由的。因此,“權利本位”是市場經濟的前提、基礎和客觀要求。沒有正確的標準,市場經濟就會失去動力和活力。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義務本位”的道德觀與“權利本位”的法律觀發生碰撞的現象。因此,面對傳統道德與當代法律的沖突,壹些人的人生觀、倫理觀、法律觀、價值觀發生了變化。壹些人開始崇尚個人主義,把金錢放在第壹位,而另壹些人則焦慮不安,缺乏改革的耐力和韌性,甚至滋生逆反心理,最終導致壹些社會主體追求的物欲化傾向,個人行為的不負責任傾向,社會風氣的虛偽化傾向,人際關系的冷漠化。

面對所有這些矛盾,我們應該做些什麽來促進社會的良性發展?我們知道,道德價值層次中的第壹類包括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第二類包括對提高生活質量、增加與人的親密關系非常有幫助的原則。法律本質上是壹種規範,強調的是秩序,當然也應該體現社會秩序的基本要求。法律和道德價值層次中的第壹個範疇是緊密相連的。隨著時代、觀念、形勢的變化發展,法律與道德相交的邊緣地帶總是上下浮動。有時表現為部分道德被歸化為法律,有時表現為部分法律回歸道德。所以我們可以:

第二,樹立新的道德觀念,與當代法律觀念和諧發展。

任何現象都不會無緣無故地發生,必然有原因,“傳統”道德觀念與當代法律觀念的矛盾自然有其客觀原因。壹般來說,社會道德的變革滯後於法律的變革,法律規範的變革可以更直接地依賴於社會現實,由國家通過立法、廢立、改革來確立。道德規範的轉換需要人們在現實社會中重新創造、逐步積累和認知新的道德規範,這需要壹個較長的時間。同時,在道德轉型過程中,由於定位不清、價值取向混亂、國家強制力不足等原因,存在諸多盲區,容易造成道德轉型失衡。然而,任何壹種社會秩序的產生和鞏固,都離不開道德與法律的優化組合和協調發展。因此,促進法律與道德的協調發展,對於中國的法治建設,從人治走向法治具有重要意義。樹立新的道德觀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馬克思說:“觀念無非是引入人們頭腦中,在人們頭腦中轉化為物質的東西。”人的思想、觀點、觀念,壹句話,人的意識,是隨著人的生活條件、人的社會關系、人的社會存在的變化而變化的。“傳統”道德觀念是壹定歷史時代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它也必須與時俱進。在繼承傳統優秀道德觀念的基礎上,借鑒當代法律觀念,融入時代精神,樹立新的道德觀念。

第壹,重塑平等競爭的觀念。利益是競爭的根源,市場經濟以競爭的方式劃分利益數量,決定利益歸屬。優勝劣汰決定了市場主體必須打破平均主義的道德觀念,樹立平等競爭的道德觀念。

第二,重塑公平與效率的理念。傳統道德觀念把社會公正放在首位,輕視效率,片面追求壹種不註重效率的公正。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的進程中,我們必須樹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理念,以追求高效率為目標,以公平正義為社會平衡的杠桿。

第三,重塑“公私觀”。傳統的“公私觀”重公輕私,將二者對立起來,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樹立公私兼顧、壹視同仁的觀念。

第四,重塑義利觀。義利選擇壹直是衡量人們道德水平的標尺之壹。中國古代以孔孟為代表的義利觀對後世影響很大。時至今日,它仍然具有借鑒意義,但我們必須賦予它新的內容,既要有實質,又要有效益,把義利有機統壹起來。壹方面,用利益幫義,讓義有了物質支撐,不會成為空洞的說教。另壹方面是仗義執言,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追求正當利益。君子以正當的方式賺錢。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整合整個社會從傳統走向現代的過程中,所謂的傳統道德體系在壹定程度上必然失效,而新的道德規範尚未建立,這將導致道德領域的壹些空白和失範,迫切要求我們構建新的道德規範體系。第壹,吸收各方面的精華,體現時代的開放精神。魯迅先生說“拿來主義”正好適合我們此時的法制和道德建設。我們要立足現實,吸收古今中外道德元素的精華,摒棄其糟粕。倡導符合時代的正義公平的社會精神。第二,註意道德標準的現實性和理想性的結合。傳統道德標準多以道德樸素、民風淳樸、君子人格、仁愛利他等理性主義為基礎,追求壹種務虛而不務實的浪漫道德境界。結果往往脫離現實生活,導致道德標準理想化,讓人高不可攀。人們失去了追求崇高道德境界的信心,產生了懷疑主義。因此,在構建新的道德體系時,我們必須關註國情,創造壹些切實可行的道德規範。第三,法律體系和道德體系要體現多元性和層次性的特征。所謂道德規範的多樣化和層次化,是指根據不同的社會行為特征和不同的道德對象,建立不同的道德規範,從而改變以往道德規範籠統、抽象的局面。法治社會是壹個符合現代社會精神的目標社會,法治社會也是壹個富有創造力和效率的社會。壹個社會如果只把法律作為控制和調整自己的唯壹途徑,必然會失去自我協調和自我完善的能力,社會生活的活力就會下降,這是目前西方(後現代)社會暴露出來的壹個缺陷。彌補這壹缺陷,有賴於道德在社會生活中的重新定位。為了根治道德與法制的矛盾,法律與道德的建設必須同步協調,這也是建設法治社會,使社會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法律與道德的有機結合與和諧發展,使建立壹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和諧社會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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