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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

註冊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

公司註冊是創業的第壹步。公司註冊資本是指在銀行業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已設立企業的資本總額,即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我們來看看註冊公司註冊資本的規定。

註冊公司的註冊資本有什麽規定?下面;讓我們看看:

答:咨詢服務類公司——最低註冊資本65438+萬元。

投資管理咨詢公司——最低註冊資本65438+萬元。

貿易(商業、物資貿易、經濟貿易)-零售最低註冊資本30萬元。

貿易類(商業、物資貿易、經濟貿易)-註冊資本最低限額50萬元。

工貿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上(必須是加工生產型)。

實業公司——註冊資本最低500萬元(必須橫跨5個行業,05年新規也可以50萬元)

企業發展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必須橫跨5個行業)

科技投資管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

投資管理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

投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必須有5名以上股東)。

什麽是註冊資本?什麽是註冊資本?兩者有什麽區別?

不同公司不同企業對註冊資本有什麽不同的要求?

公司的註冊資本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資本數額也稱為法定資本。註冊資本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管理的財產數額或其自有財產。註冊資本和註冊資本的概念有很大區別。註冊資本體現企業的經營權;註冊資本體現公司的法人財產權,股東投入的資本不得全部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註冊資本是企業實際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是投資者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註冊資本隨實際資本的增減而增減,即企業實際資本較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需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必須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證,是表明公司註冊資本的法律憑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進行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對於國有資產參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不再是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以下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30萬元。

4.技術開發、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是指實收股本總額。實收股本總額是指公司股份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不應理解為股份的發行價格總額。因為股票可以按面值發行,也可以按高於面值的溢價發行,高於面值發行所得的溢價款不作為資本登記,即註冊資本不包括溢價部分,而是計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可能與實際資產額不壹致。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00萬元,上市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最高限額需要高於上述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時,必須有符合規定數額並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其中,生產性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公司不低於30萬元,咨詢服務公司不低於65438+萬元,其他企業法人不低於3萬元。國家對企業註冊資本數額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1號文號發布。

發布日期:2004年6月-14

生效日期:2004年7月-01

到期日期-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獻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快遞。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訂單號工商總局11)

《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導演:王忠甫

2004年6月14日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司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註冊資本為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繳納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登記,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公司設立登記或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公司法》規定必須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驗證。

第七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或者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公司設立登記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公司登記設立,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對上述出資的轉讓作出規定,並於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以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註冊資本出資的,其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其作價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壹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姓名;

(2)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

(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股東或發起人的實際出資額。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臨時賬戶及賬號的說明;非貨幣出資的,說明權屬、轉讓或承諾情況;

實物投資、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評估情況及評估結果,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占註冊資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賬戶,並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後,由驗資機構進行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註冊資本,減少的註冊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四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註冊資本變更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姓名;

(二)變更前後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姓名。

(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繳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寫明股東或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銀行、出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及評價;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增加註冊資本的,應說明增加的金額、公司實施基準日、財務報表的調整、增加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增加後股東的出資情況;

(6)減少註冊資本的,應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以及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原投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應當重新評估作價。公司註冊資本應當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他方式補足出資,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他方式補足出資作出決議,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他出資方式補足出資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抵作股份的財產作價進行審查。

股東或者發起人追加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經驗資機構驗證,出具驗資證明,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註冊資本虛假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十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讓手續,或者轉讓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註冊資本數額的,為虛假出資。

第二十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規定交付貨幣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公司虛報註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壹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非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註冊資本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 12 1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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