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依據職權,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
(五)辦理或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第四條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相適應的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並取得相應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二章行政復議的申請第壹節申請人第五條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第六條合夥企業申請行政復議,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為申請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應當代表企業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夥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合夥人應當壹並申請行政復議。
前款規定以外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 * *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組織參加行政復議。第七條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第八條同壹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第九條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第十條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並記入卷內。申請人、第三人撤銷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第二節被申請人第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同壹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同壹被申請人。
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以同壹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第十三條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是被申請人。第十四條行政機關設立的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第三節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第十五條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從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回執的,從收件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以公告方式通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從有證據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