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壹種投資,字畫的經營刺激了假畫的生產和銷售。在所有的字畫銷售中,有相當壹部分屬於假畫或者假貨。賣假畫可以獲取巨額非法利潤,這對於那些貪圖錢財,不擇手段賺錢的無恥之徒來說,無疑是極具吸引力的。假畫的制作方法多種多樣,但本文所說的假畫是指假冒他人簽名的作品。這個作品和某個藝術家沒有關系,但是被虛假署名,強行和藝術家掛鉤,說是藝術家的作品。很多年前就有人指出了假畫的危害。然而時至今日,假畫之風不但沒有停止,反而愈演愈烈。少數拍賣行不顧法律,公然拍賣假畫。有人為其辯護,稱拍賣行對委托商品不承擔法律責任,拍賣商品引起的壹切法律責任由委托人(銷售者)承擔。真的是這樣嗎?其實只要稍微分析壹下拍賣,很快就會發現這種辯護的謬誤。所謂拍賣,壹般是指拍賣人(拍賣行、拍賣公司等)的壹種特殊的買賣行為。)由國家許可,以公開競爭的形式將特定財產出售給出價最高者。在我國,不是任何個人、單位或組織都可以經營拍賣業務的,特別是對於藝術品的拍賣,必須是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特許或特別授權的機構才能拍賣這類物品。在拍賣活動中,拍賣師壹般扮演著雙重角色。壹方面,拍賣師是賣方的特別委托代理人,以拍賣師本人的名義主持賣方拍賣物品的拍賣。另壹方面,拍賣人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拍賣業務,獨立進行買賣行為,享有壹般買賣行為中出賣人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拍賣的長期發展中,確實形成了壹套嚴格的拍賣措施或交易規則,對買賣雙方和拍賣人也有詳細的責任規定。但是,拍賣行的規章制度以及買賣雙方、拍賣人之間因拍賣活動而產生的關系,對與拍賣活動無關的藝術家沒有影響,也不能違反或反對國家制定的法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標明的質量壹致。”根據這壹規定,拍賣人作為字畫經營者,應當保證拍賣目錄中對拍賣物品的描述、作者身份等與拍賣物品的實際作者身份壹致,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樣的話,拍賣人對被拍賣物品不承擔法律責任,而委托人單方面承擔托運責任的說服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拍賣師在制售假畫中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用壹個簡單的例子就能很好地說明。例如,在盜竊中,柵欄起著明顯的作用。銷贓人的行為實際上起到了鼓勵盜竊,促使贓物轉移的作用。所以圍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拍賣師拍賣假畫,相當於銷贓。拍賣假畫有三種可能的情況。第壹,拍賣人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拍賣品是假畫,無意中將假畫公開拍賣。這種情況,我們認為,也是偽畫拍賣中常見的情況。拍賣人應當預見到可能拍賣假畫而沒有預見到,或者拍賣人已經預見到可能拍賣假畫而過於相信自己的真偽鑒別能力,造成侵權,應當承擔過失侵權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在我國,拍賣師(拍賣行、拍賣公司等。),作為從事拍賣業務的國家特許機構,不僅要對參與拍賣活動的各方負責,更要對全體社會公眾負責;應當有義務和能力對拍賣物品的真實性和所有權進行鑒定和確認。壹些拍賣師在其拍賣規則中關於賣方單方面承擔擔保義務且不承擔擔保責任的解釋缺乏法律依據。二是拍賣人明知拍賣物是假畫,或者故意與出賣人串通拍賣假畫。在這種情況下,拍賣師實際上扮演的角色比假畫制作者還要惡劣,應當承擔故意侵權的責任。實踐中還有壹種情況,當藝術家發現拍賣品是帶有其簽名的假畫時,向拍賣師指出,要求其取消拍賣。這時候,壹個講究信用的拍賣師,會慎重對待藝術家的要求。或者取消拍賣,或者延期拍賣,或者在獲得充分證據後拍賣。但有些拍賣人出於壹時的小便宜而拒絕了藝術家的要求,或者因鑒定力弱而偏聽偏信,仍然正確拍照,造成侵權。此時,拍賣人的責任也屬於故意侵權。第三,拍賣師是假畫的制作者,在拍賣會上公開拍賣假畫。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可能很少見。但如果用賣家在明知拍賣品是假畫的基礎上拒絕透露真實身份的情況來分析這種情況,就會發現,拒絕透露賣家的身份,其實相當於拍賣人自己把自己推到了假畫制作者的位置上。至此,拍賣人無論如何也無法推卸自己的侵權責任。如果拍賣人面對檢察機關的起訴仍拒絕透露買家身份,也可能觸犯相關刑法,受到更嚴厲的法律制裁。雖然假畫制作者的動機主要是從法律上獲取暴利,但他們的行為也給了有關藝術家精神上的好處和經濟上的實惠;利益造成損害。具體來說,假畫制作者侵犯了相關藝術家的名譽權、姓名權和著作權。侵犯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禁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雖然對名譽權的內容沒有具體規定,但從法理和實踐分析,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因其觀點、行為、習慣、職業水平而享有的保護其名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公開制造和銷售假冒藝術家簽名的劣質畫作,將損害藝術家通過大量艱苦的專業訓練取得的藝術成果及其在藝術界和公眾中的良好評價,將構成對藝術家名譽權的侵犯。《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嚴禁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公民姓名權是指公民可以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自己姓名的人身權。制造、銷售帶有藝術家簽名的劣質畫,會造成公眾的誤解,對藝術家造成精神痛苦和不良評價,構成對藝術家姓名權的侵犯。(三)侵犯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將“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美術作品”的行為列為侵權行為。這個規定是專門為了保護美術作品的作者,也就是藝術家。多年來,藝術家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強烈呼籲加強立法,嚴厲打擊制售假畫行為。《著作權法》第46條的這壹規定體現了這壹號召,也是藝術家長期努力的結果。但對《著作權法》中的這壹規定也有不同看法,即制售假畫與藝術家已有作品無關,自然不存在著作權的問題。這種觀點看似合理,其實經不起推敲。歷史上,在我國第壹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法》中,將制作、銷售包括假畫在內的假冒作品列為禁止事項,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第三十六條規定“不得假借他人名義發表已經發表的作品”;第40條規定:“假冒他人作品的,處4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那些故意代表他們銷售的人將受到與偽造同樣的懲罰。“中國臺灣省著作權法也有類似規定。我們也可以在國外壹些版權法中找到制售假畫侵犯藝術家著作權的例子。例如,德國著作權法第107條專門規定了未經許可使用作者姓名:“任何人未經作者同意在造型藝術中顯示作者姓名或者傳播上述顯示姓名的原作.....依照其他規定對該行為沒有重要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罰金”。英國《著作權法》第84條專門規定了作品署名的浪費,包括:任何人都有權避免被冒名署名為藝術作品的作者,冒名出售原作的行為侵犯了這壹權利。根據我國相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並參考國外相關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關於制售假畫行為的規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完全可行。筆者認為,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也可以為這壹規定找到“說法”。這壹規定既保護了藝術家的精神權利,也保護了藝術家的經濟權利。從精神權利的角度來看,根據這壹規定,著作權法賦予藝術家的署名權應當包括禁止他人以自己的署名為幌子制作和出售自己作品的權利。制造、銷售假冒藝術家署名的藝術作品,構成對藝術家署名權的侵犯。從經濟權利的角度看,藝術家有使用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包括以發行的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制作和銷售假冒藝術家署名的作品,雖然與藝術家現有作品沒有直接關系,但可能會對其現有作品和未來作品的發行帶來損害,從而構成對藝術家發行權的侵犯。制售假畫侵犯藝術家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並可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為了打擊嚴重侵犯版權的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7月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版權犯罪的決定。本決定所列侵犯著作權罪包括制售假畫行為。對於侵犯藝術家著作權的制售假畫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個相關的問題本文討論的拍賣人的法律責任首先要求有拍賣假畫的事實。因此,鑒定拍賣的真實性成為了壹個關鍵問題。從國外藝術品市場的情況來看,假畫多與已故名家有關。在壹些藝術法學專著中,所討論的制售假畫案件,多涉及已經去世多年或古代的藝術家。這大概和那些國家的藝術品市場更規範,鑒定手段更先進,藝術家自我保護意識強,讓造假者有所畏懼有關。然而,在中國的藝術市場上,仍然健在的藝術家制售假畫的案例不在少數。每當壹個藝人成名,市場上很快就會出現抗風險的作品,這大概也算是“中國特色”吧。藝術家本人應該對壹件作品的真假最有發言權。雖然藝術家有意無意地把真畫說成假畫或者否定自己過去創作的情況很少,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藝術家對壹件作品的意見仍然是最直接、最重要的鑒定意見。當然,拍賣師也可以提出自己的鑒定意見,但不得否定甚至排斥藝術家自己的意見。在與拍賣假畫相關的訴訟中,藝術家本人對涉案作品的否定意見通常是證明涉案作品是否為該藝術家真跡的最有力證據。壹般來說,藝術作品的真偽鑒定有兩種:風格鑒定和科學鑒定。風格鑒定是藝術史學家基於自己的知識、直覺和經驗對作品的主觀評價,而科學鑒定是基於各種科學檢驗的結果對作品的客觀評價。如果說鑒別古代作品可能比較困難,那麽鑒別仍然健在的藝術家的作品可能更容易。因為藝術家本人可以直接對作品的真偽發表意見,而這個意見應該是鑒定的重要依據。最近筆者看到壹個說法,書畫鑒定“以目測為主,考證為輔。”書畫鑒定的基本前提是面對原作,任何沒有原作的鑒定都是違背書畫鑒定的基本常識和根本原則的”(見第63期《藝術報》)。這種說法對於壹般的書畫鑒定來說,似乎是有道理的。但如果應用到本文討論的制售假畫行為的認定上,就有些矯情了。比如壹個拍賣師拍賣壹幅署名黃偉的人體油畫。黃先生可能甚至不用看拍賣目錄就能鑒別出這幅畫是贗品。這時候還強調“吸引眼球”不是很荒謬嗎?如果涉及訴訟,假畫的制造者和銷售者會“引人註目”,但他們的“鑒定結論”呢?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采用科學的鑒定方法。比如筆跡鑒定,應該可以更準確的鑒定作品的真偽。這裏要提醒拍賣師的壹點是,拍賣物品的真實性壹定不能掉以輕心,盲目自信。尤其是對於那些在正式拍賣前已經被藝術家或公眾舉報的,更是慎之又慎。拍賣規則中規定的拍賣師免責條款可能只在某些情況下對買受人有約束力,但不能免除拍賣師對藝術家和公眾的責任。拍賣師很難指望所有被造假的藝術家都在拍賣前舉報。拍賣人應主動調查,積極防範賣家造假、自拍等卑劣行為。筆者認為,拍賣師在中國藝術品市場建設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時時出好的真畫,逐步減少甚至淘汰壞的假畫,應該是拍賣義不容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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