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數字經濟的新特點,需要重新設計和優化包括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在內的制度體系,明確不同治理主體的責權利關系,加強治理主體間的協調,建立多主體協同治理體系。
第壹,政府起主導作用。這主要是指政府要積極發揮主導作用,規範數字經濟發展,引領其他治理主體參與治理。根據政府的基本職能定位,主要通過制定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發展戰略、制定和實施法律法規、發布行政指令等方式參與治理。但是,這種參與不是可有可無、輔助性的,而是有明確方向、有明確底線的參與。不言而喻,這種參與就是引領和引導。當然,這個時候,政府也不是什麽都參與。很多時候,政府不再直接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是扮演監督者和公共服務代理人的角色,監管各方,協調各方,服務各方。是壹種引領和帶頭作用,而不是處處親力親為。數字經濟時代,數字經濟的產品和服務更新快、個性化、知識含量高,已經超過了政府的供給能力。因此,智慧政府應逐步遠離生產端,積極轉變職能定位,努力實現從“劃船人”到“掌舵人”的角色轉變,將工作重心轉移到服務數字經濟企業發展和營造數字經濟發展環境上來。
第二,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在數字經濟治理中,擁有技術、人力、資源優勢的數字經濟相關企業應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加強企業管理,不斷強化企業自律,在政府戰略的指引和法律法規的規範下,全面承擔起數字經濟治理的主體責任。本質上,數字經濟的治理與傳統互聯網略有不同。傳統互聯網的主要治理對象是互聯網企業和網民,其治理重點也是規範其行為。政府通過硬性的法律和道德規範來約束他們的行為和網民的評論。主要障礙是網民數量龐大,大量信息脫敏,很難在第壹時間掌握準確的學科信息。壹定程度上存在技術分析時間長等執法困難。數字經濟強調數據聚合,數字經濟企業也體現了平臺企業的特征。與傳統企業相比,數字經濟企業有能力收集和分析數據,從技術上控制平臺上的各類個體。因此,數字經濟治理要求數字經濟企業承擔更大責任,加強以數字經濟企業為中心的治理活動,提高治理效率和質量。
第三,廣泛的社會參與。在數字經濟治理實踐中,行業組織、公眾等社會力量應積極參與治理過程。公民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他們可能既是產品和服務提供商,也是數字經濟中的消費者。從維護個人權益、匯聚群體智慧、加強社會監督的角度來看,公民已經成為數字經濟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主體。特別是隨著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的普及和公民意識的覺醒,公民自律和參與社會治理的作用越來越明顯。
第四,各方優勢互補,協同治理。政府作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保護公眾利益和企業及公民利益的首要責任主體,是公眾力量的代表。其戰略規劃具有指導性特征,其法律、法規、政策和司法判決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政府應在法律和戰略層面發揮重要作用。數字經濟企業應承擔大部分數字經濟治理活動,通過自身技術優勢靈活及時地解決各種問題,通過設計“企業規則”促進公民自治。公民和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具有獨立性、廣泛性和靈活性,可以在社會層面發揮“第三種力量”的作用,尤其是在政府和企業不適合或難以提供高效治理的領域,如個人權益的維護和行業規範的制定。總體而言,政府、企業和社會力量應在職責明確、合理分工、相互協助的條件下參與數字經濟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