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本省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並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七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房屋征收涉及的土地使用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遷等服務工作。征收決定公告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公開專業機構的相關信息。第八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審計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第二章征收決定第十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壹條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範圍。
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五款的規定,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應當符合集中危險房屋或者基礎設施落後的標準,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單位和專業人員。根據具體標準進行鑒定,並公布鑒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只有確定危房集中或者基礎設施落後,才能進行舊城改造。第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對房屋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範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