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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2006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規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議事行為,提高議事效率,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嚴格依法辦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職權。?第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第二章會議的召開?第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至少每兩個月舉行壹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會議。?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第七條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實際情況,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的有關負責人,研究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題,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會議的副主任確定後,提交主任會議審議。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通過的議程需要變更的,應當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壹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10日前,將會議日期和擬討論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列席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出席或者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的,必須向常委會辦公廳主任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請假。?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壹)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專門(工作)委員會成員;?

(三)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法規工作室、研究室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

(四)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省人大地區人大聯絡組負責人,省轄市和神農架林區及部分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部分全國和省人大代表;?

(五)主任會議決定的其他人員。?

出席會議的人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第十二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或者工作報告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對議案或者工作報告作出說明。?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除全體會議外,可以分組和聯組舉行。?

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小組會議由每個小組的成員輪流召集。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審議議案或者有關工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五條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舉行,可以邀請各組召集人列席。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經主任會議決定,省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和其他有關負責人可以列席;新聞機構可以采訪報道會議。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公報和湖北日報上公布。?第三章提案和審議?第十七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事項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壹)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部分變更;?

(五)本級財政預算的調整和決算;?

(六)政治經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人口方面的重大問題;?

(八)民族、宗教、民政和僑務方面的重大問題;?

(九)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重大問題;?

(十)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大問題;?

(十壹)人事任免和依法撤銷職務的決定;?

(十二)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中的重大事項;?

(十三)補選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是否許可對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進行逮捕或者刑事審判,是否許可對涉嫌犯罪的省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現行犯依法必須逮捕而不能及時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可以先經主任會議同意,再提請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會議確認;

(十五)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決定;?

(十六)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十七)省人大常委會授權審議決定的事項;?

(十八)其他需要常委會審議和決定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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