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全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廣告代理制,為廣告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第五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廣告計劃;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每年應當設計、制作、發布壹定數量的公益廣告。第六條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七條廣告中使用的圖像、語言、漢語拼音和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廣告在整體設計、文字、廣告語、解說詞、音樂等方面不得模仿他人廣告。,這樣消費者會產生誤解。第八條下列廣告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還應當清晰、明確、完整地陳述相關事項:
(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優惠讓利廣告,應當標明優惠讓利的期限、範圍和數額;
(二)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有贈品的廣告,有限量、限時贈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總額和期限;
(三)銷售帶有專用配件的設備的廣告,還應當標明該設備必須購買的配件和價格;
(四)推廣種子、苗木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養殖的地理範圍和條件;
(五)推廣技術的廣告應當標明技術鑒定部門的名稱和鑒定時間;
(六)郵購商品廣告、信息廣告、技術轉讓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名稱、詳細地址和聯系時間。郵購商品廣告還應註明收到匯款後寄送郵購商品的時限;
(七)廣告中使用科學發明等科研成果應當準確、適當,並註明來源。第九條推廣設備、種子、種苗和技術的廣告,不得含有對利用該設備、種子、種苗和技術生產的產品的市場供求和經濟效果的分析和預測,不得含有購買和生產產品的欺騙性承諾。
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和服務,不得設計、生產和發布廣告。第十條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等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標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誤導消費者。第十壹條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宣傳治愈率、有效率及其他診療效果;
(三)利用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四)涉及藥品和制劑。第十二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廣告,除播出時可以不播出廣告批準文號外,其他應當同時發布;印刷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印刷批準文號、印刷者名稱和地址。第十四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廣告檔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戶外廣告的組織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美化城市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設置的具體規劃。具體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第十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要求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的,有關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復。
戶外廣告應當整潔、安全、美觀。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覆蓋或損壞。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的,必須事先告知廣告經營者,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建設戶外廣告設施需要占用場地或者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征得場地、建築物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同意,並就場地費或者建築物占用費達成協議。
除法律法規規定並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