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制造的專用車輛。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數量、分布等因素,依法制定並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就讀寄宿制學校,降低學生上下學交通風險。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學點)的設置和調整,應當統籌考慮城鄉人口流動、適齡人口變動、當地農村地理環境和交通狀況、教育條件保障能力、學生家庭經濟負擔等因素,充分聽取家長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和完善城鄉公共交通,通過增加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增加班車數量、縮短發車時間、設置學生班車等方式,為需要乘坐公共汽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確實難以保障其就近入學、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求的農村地區,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能夠獲得校車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交通、財政、價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險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條例》、本辦法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和生源變化的監控,對可能影響校車安全運行的情況及時報告並協助處置。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校車服務資金,通過建立分級財政資助負擔機制、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建立省、市、縣三級校車服務財政扶持資金,用於校車購置補貼、校車運營費用補貼和農村貧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貼。省級校車服務財政支持資金將重點向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校車服務稅收優惠政策,校車免征車船稅。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學校布局、校車服務需求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素,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校車服務方案的制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並聽取公眾意見。
校車服務方案應當包括校車服務水平、服務標準、校車運營模式、校車服務資金籌集機制、財政支持範圍、政府保障措施、校車服務方案實施時間和具體步驟、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等內容。第八條校車運營管理模式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運作、部門監管”的原則建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實際出發,探索建立具有區域特色的校車運營模式。
倡導成立校車專營公司,對校車運營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的服務和管理。第九條鼓勵依托道路客運企業和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
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以在縣級人民政府的統壹組織和管理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提供校車服務。學校可以配備校車。第十條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
(二)定期對校車駕駛人、車上看護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預防、應急處理技能和應急救援知識;
(三)建立校車及駕駛員基本信息、運營情況和接送學生上下學的詳細臺帳。
校車服務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措施。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應當包括安全接送方案,確定車輛、線路、價格等內容。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家長代表* * *共同參與的校車運行費標準制定機制。校車運行費標準的制定應當根據校車運行成本,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協商確定,並向社會公示。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嚴格按照當地公共校車運營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漲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營收費標準制定的指導,對校車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