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和服務收入,不得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第四條省財政廳是全省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建立本級統壹的預算外資金財政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對預算外資金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物價、監察、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
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預算外資金,嚴格支出管理。第五條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應當按照預算級次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使用預算外資金時應當照顧少數民族地區。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條預算外資金收入包括:
(壹)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
(二)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專項資金和附加收入,不同);
(三)上級主管部門從下屬單位和下級集中的資金;
(四)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其他財政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取得的各類捐贈資金、國家行政機關向境外機構發送的非經營性收入、財政專戶利息收入等。第七條預算外資金的設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標準、範圍和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執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未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審批。省財政部門、物價部門要嚴格控制設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無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制定、調整收費標準。
(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設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
(三)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向下屬單位和下屬單位集中資金。第八條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征收、提取和籌集預算外資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減免應收預算外資金。
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單位不得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收入,不得將預算外收入作為預算內收入。第九條部門和單位取得預算外資金,必須使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票據。未使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印制或監制票據的,付款單位的財務機構不予報銷,付款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付。
本省票據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統壹的財政專戶,用於預算外資金的收支管理,根據預算外資金的不同來源和用途,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部門和單位取得的預算外資金必須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賬戶,不得私存公款或者設立賬外賬戶。第十壹條部門和單位因特殊情況確需開設預算外資金匯繳專用賬戶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開設。該賬戶只能用於預算外資金的匯付,不得用於支出。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銀行申請開立預算外資金匯繳專用賬戶。
經批準設立收入匯繳專用賬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預算和資金收入全額繳入財政專戶。逾期或未足額繳納的,財政部門應通知銀行從部門和單位收入匯繳專用賬戶中直接劃入財政賬戶。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預算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