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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海事管理的發展

我國河海遼闊,古代先民很早就開始了木筏、獨木舟等水上原始活動。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運逐漸興盛,“舟為馬,浩海為庚”。因“運氣”而生的海事管理,伴隨著水運的發展,在我國不同歷史時期促進了經濟、政治、對外貿易和文化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在古代幾千年海事管理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唐代是海事管理發展的重要時期。

形成獨立行政的專業管理體系

中國的海事管理始於鄭,而興盛於唐代。隋大運河開通以來,長江幹流相連,南方經濟逐漸繁榮。北朝所需的糧食完全依賴南方。到了唐朝,“今禮從天下來,江南占九處。”水運直接關系到唐朝政權的安全和存亡。對於政府與皇室之間的漕運,唐代朝廷將漕運和海事管理提高到壹定的高度,設置專門的官員負責漕運和海事管理事務。漕運和海事管理機構主要設置在沿海和長江下遊的重要港口,並設置了尚書省工業部下屬的水部、獨立的水監和中央派出的水陸調司。從貞觀六年(632年)開始,設立“舟署”,管理水運和海事,但因不夠而廢棄。後來又設水陸交通,負責洛陽與長安之間的水運和海事,又設江淮轉運,管理江南的水運和海事。中唐以後,由於運糧日益繁重,常由宰轉運大臣擔任。輪廓交通系統形成後,指示地方長官負起責任。當時朝廷設置的江淮轉運使和“水監”最高負責人都駐紮在江蘇揚州。開元三十壹年(733年)至神福元年(904年),裴耀慶、、杜佑、、裴修等24人先後在此任職,主管全國水運和海事管理事務。這壹時期,在廣德元年(公元763年)升任江淮轉運使的柳巖,在安史之亂後,設置了各種轉運使,形成了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的精幹的轉運專業管理體系,其中包括“巡場”進行海事管理。唐朝建立的專業海事機構是後世無法比擬的。

在此期間,廣州、杭州、揚州等城市成為世界名城,阿拉伯數學家編寫的地圖集將中國的廣州和杭州列為世界上的15和16城市。揚州是中國的“富庶之城”,其港口已成為繁華的商埠和江海大港,商船、洋船此起彼伏。後來,隨著進出沿海和長江下遊的外國船舶的興起,類似揚州輪船公司的外國船舶管理機構日趨完善,宋代杭州、明州、上海等十多個港口都有外國船舶管理機構。

文宗年間,在長江流域設立了第壹個專職的航運稅征收機構,即泗口(今江蘇省清江市西南)稅場。泗口,古屬滁州,位於邢溝入淮河北岸,是南北大運河間舟楫往來的必經之地。唐代絲口稅田的設立,為後世沿長江設置稅田開了先河。

第壹個制定海事管理法規的朝代

到了唐代,為了維護運糧船只的安全,朝廷逐漸建立了運糧和海事管理的專業機構,並設置了各級官員。同時,在糧食運輸和海事管理方面做出了傑出的立法,其中最權威的是《唐律》。基於此,制定了海事管理法規。《舊唐法》、《唐六典》和《水部法》中關於內河船只航行、渡口設置與管理、河流水源管理的法規有幾類。這是我國歷史上第壹個以法律形式頒布實施海事管理的封建王朝。在我國歷史上,這是第壹部完整的海事管理法典。

公元617年,唐朝建立首都長安後,首都和北方所需的糧、鹽、鐵等物資依賴江南各地供應,水運成為北方運輸的路線之壹。朝廷頒布了壹系列有關水車航行安全的管理法規,其中最權威的法典是唐朝宰相方制定的《唐律》。現在,大部分來自於唐律。《唐律》中海事管理法規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首先,關於船舶檢查和停泊的規定。“沖船就是堵船縫,漏水就是漏水。”這就要求船工在出航前或出航過程中隨時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確保船體水密。如有滲水,應立即排除,以免中途沈沒引發海事,確保船舶保持良好的適航狀態。“錨地停了,調整船的泊位必須在浦島以內,這裏還是錨地,讓新人等著。”根據這壹規定,船只必須在港口的周浦碼頭岸邊停泊過夜,不得在無人居住的荒地停泊。船停好後,必須做好標記,以識別過往船只和乘客。

其次是船速的調控。“老了...水之旅;最重的船,背河30裏,離河40裏,離水45裏;空船回40裏河,50裏河,60裏水。順流而下的船,也就是重量壹樣:壹天走150裏,河走100裏,剩下的水走70裏。”本規定對船速的要求不同,順序也不同。而在航行中行駛在危險的地方,“就像壹根斷柱,而且還不止於此。若遇風,水淺不能走,即查最近官司蝴蝶之痕,聽其半。”

第三,關於船舶避碰的規定。"...對方避免航行的方法。若欠債,即告者免從流,違者各答五十。”也就是說,船舶和竹筏在航行過程中要相互避讓。在急流險灘中,如果上下艇相遇,上艇要主動避讓下艇。

第四,關於限制船舶超載的規定。《故唐律·雜律》載文:“應乘官船者,聽衣食二百斤,違限而患郵寄者,五十斤壹人,各五十斤;壹百斤兩人,各配壹百杖。家人跟著妳也不用擔心。每100公斤加兩個人,每加壹個,停止犯罪兩年。”乘坐公務船外出的,最多只能帶200斤的隨身衣物和食品。如果超重觸犯法律,將根據情節輕重和超載次數,處以鞭笞和拐杖的處罰,直至判處兩年有期徒刑。而“船監訴訟明知船夫私自攜帶,收貨人和發貨人同樣有罪。如果船是空的...這個規律不壹樣。”這條法律對政府官員和參軍的士兵尤其嚴厲。違反者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對民眾也起到警示作用,限制船舶超載,對水上航行安全無疑大有裨益。

唐朝在河口處修建橋梁方便通行,同時管理大河上的渡口、渡船。長江流域不能像黃河、渭河流域那樣,船船相連,建造浮橋。唐六經曰:“其大法無梁,皆予船夫。很難測量它的大小和確定它的差異。”隸屬於尚書省工商所的水部,責成長江流域各縣設立渡口10余處,其中“有償狀態的江津渡口;荊州紅亭和松滋渡;江州馬頰,擅過邊境,各壹船,船上六人。越州、杭州、浙江;、杜和九各三艘,其他四艘。渡船壹定在河邊,水會灌滿的。”

為了保證水上安全,朝廷加強了渡口的管理,頒布了渡口法,“帶兵把守”。《唐律》中的文章說:“凡渡口有利者,宜造橋船而不造筏,善移橋者,賞七十棍;攔廢行人,人手壹百”。這就意味著,誰不在指定的渡口處建橋、設渡口,或者私自移動橋梁、渡口,法主(即金陵、金城)就要受到懲罰,從而維護渡口秩序。

海事管理趨向於細節化。

根據水位分段航行。。始於秦朝的漕運,是通過水路運輸糧食(主要是公糧)的專業方式,關系到宮廷消費、官員俸祿、軍餉發放和百姓糧食調劑,成為封建王朝生存發展的生命線。唐代的海事管理主要是保障油輪的航行安全。為保證水運安全,開元二十二年(734年)八月,玄宗命裴耀慶負責水運,將“長途運輸法”改為壹般運輸法。鑒於水位不同,氣候變化不同,江淮船不準入河,河船不準入渭河,沿河設立倉庫,分層次運輸,水的總原則是行船,淺水留作儲存。廣德元年(763年),柳巖主管水運,疏浚汴梁,改革水運法制:創制綱運法,10船為綱,每綱300人,勞力50人,武官押運;用部分鹽利雇傭船工運糧,不征用民工;沿河每兩個哨所守衛300人,確保油輪航行安全。

建造適應不同水系的船只。到了唐代,運糧的方式有所改進,化為將軍令的方法更加完善。根據各航段的水情,因地制宜地建造了運輸船,分段進行水上運輸。結果是顯著的。“江、汴、河、衛、水力各不相同”,建立了適合各種水流特性的水運船只,“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江,江船不入衛”,從而有效地保證了水運。

對油輪的航行進行測量和檢查。根據《唐律》的規定,對以船、車為交通工具的商人征稅時,實行安全管理。武則天統治時期,朝廷采納了崔融的建議,對乘船、乘車的旅行者征稅。唐元年(760-761),為解決財政困難,蘇亨頒布法令,對通過運河船閘的商人征稅,稱“江淮堰塘商旅者,準付船款,名為稅”。朝廷在嚴表船閘設置了通關牌,以便航行於此的船只在航行中收稅和對船只進行檢查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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