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訂單(Orders)
適用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布的規章;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對相關人員進行獎懲;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2)運動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3)決定
適合安排重要的事情或者重大的行動。
(4)說明
適用於向下屬機關分配工作,明確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5)公告及通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通知”適用於在壹定範圍內公告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六)通知
適用於下級機關公文的審批,上級機關和非下級機關公文的轉發;發布規定;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相關單位需要共同知曉或執行的事項;幹部的任免和使用。
(7)通知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8)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回答上級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
(10)回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指示。
(11)信函
適用於無隸屬關系的機關之間的協商和磋商、詢問和回答問題、請求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等。
(12)會議記錄
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約定事項。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條公文壹般由簽發機關、密級、緊急程度、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印章、行文時間、附註、主題詞、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時間組成。
(壹)發證機關應當書寫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可以使用主辦單位的名稱,也可以使用幾個單位的名稱,主辦單位應排在第壹位。
(二)秘密公文應當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密級標註在主頁的右上角,密碼電報的密級標註在主頁的密級欄。“絕密”和“機密”公文應當標明份數。
(3)緊急公文應分別標明“特急”和“緊急”,並在首頁右上角標明;當有秘密等級時,就在它下面標明。緊急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急”、“急”、“平急”,並在首頁等級欄內標明。
(四)發文字號,包括機關代、年份和序號,壹般僅次於發文機關下方、橫線上方的中央位置。年份不能縮寫,放在方括號內。聯合行文,只註明主辦單位的編號。
(五)報送的公文應註明簽發人名稱,壹般標註在文號右側。聯合報送的文件,發文機關名稱上下排列,排列順序與發文機關壹致。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壹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並準確標明公文的類型。在標題中,除法律法規名稱和書名外,壹般不使用標點符號。
審批轉發公文時,標題中應避免重復用詞。
(七)主送機關應當在標題之下、正文之上僅次於頂端的位置書寫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不方便在正文前列出主送機關的公文,如“決定”、“會議紀要”等,可以在正文後列出主送機關。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後、成文時間之前註明附件名稱。如果有兩個以上的附件,應標明附件的序列號。附件應在首頁左上角註明附件序號。附件壹般應與主要部分裝訂在壹起。不能裝訂在壹起的,應當在附件首頁的左上角註明主文號。
(九)除會議紀要外,公文均應加蓋公章。印章蓋在書寫時間的上方,上邊不壓文字,下邊在書寫時間下方。聯合行文、聯合發文機關應當加蓋印章,印章從左至右按照與發文機關相同的順序排列。加蓋印章的公文壹般不再標明發文機關名稱。復制的文件不得蓋章,但應打印發證機關的名稱。簽名要求署領導姓名的,應當冠以。如果正文最後壹頁沒有空白處,可另加壹頁註明書寫時間並加蓋印章,同時在印章左上方註明“(本頁無正文)”。
(十)行文時間,公文以本機關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壹個簽發機關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電報是以發送日期為準的。
(十壹)公文上如有備註,如“此文已送XX級”“此文可以發表”等,應在印章左下方的括號內註明。
(十二)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報送的文件應按上級要求標註主題詞。主題詞標在文件的最後壹頁。
(十三)公文的抄送機關下標明主題、簽發機關和簽發時間。
(十四)公文應註明簽發機關和簽發時間。簽發機關和簽發時間標註在抄送機關下。文件壹般會註明印發的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