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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本規定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義務,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造成的後果負責。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與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定期組織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生產經營單位工作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並作為責任人員崗位調整和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任命或者報請任命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六)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

(七)定期研究、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職工和股東的監督;

(九)組織制定和實施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事故(以下簡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十壹)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技術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配備註冊安全工程師。

鼓勵存在放射性、劇毒、高危粉塵等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具備職業衛生防護知識的醫生。第八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和考核;

(三)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投入;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六)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治設施(以下簡稱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負責審查承包方、承租方和協作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和條件,督促承包方、承租方和協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八)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預防和勞動保護工作;

(九)督促本單位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十)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十壹)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培訓條件的,可以委托具備培訓條件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接受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具備相關的安全知識,並取得相應的資格。

前款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的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規範;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五)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安全知識;

(七)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

(八)生產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九)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生產經營單位設立車間、班組的,前款規定的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還應當包括車間、班組的生產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或者學校實習生的,勞務派遣人員和學校實習生應當接受與本崗位從業人員同等的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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