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包括企業內部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中使用的測量設備。這些測量設備是否檢定或測試(可以理解為現行校準),是否送檢/校準或內部送檢/校準,檢驗/校準周期多長,都是“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自行確定”、“自行決定”、“任何單位不得幹涉”。而計量標準考核的標準要求必須建立和考核“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而類似於計量標準的用於內部校準的“計量設備”則不要求強制建立標準和考核計量標準。
《浙江省計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向社會提供計量檢定、校準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標準並接受計量標準的考核是合理的,因為壹些社會開展檢定/校準服務所使用的計量設備,就意味著它們已經成為“社會公共計量標準,社會公共計量標準必須接受計量標準的考核。條例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建立本單位內部校準使用的計量標準,但只能按照計量法,最高計量標準應由計量主管部門檢定合格,合理合法。只要企事業單位進行內部校準但不建立“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當然不強制接受計量標準考核。但是用於內部校準的測量設備必須溯源到法定的計量技術機構,這是保證量值溯源的底線。因為當時國內還沒有“校準”這個詞,測試、檢驗、比對、實驗、實驗室測試、校準、檢定等等。實際上是壹種“測量”。只有檢定專門針對測量儀器,校準可以針對測量設備或產品,其余針對產品(在測量設備的制造過程中,出廠前被視為產品)。所以當時提出的計量器具的“測試”可以理解為“校準”。
目前,隨著“校準”壹詞的出現,在用測量設備的測量活動用“校準”代替“試驗”。如果要對制造過程中的測量設備進行測量,仍應使用“測試”和“檢驗”來代替“校準”。自制專用量具應出具檢測報告,而不是制造過程中的校準證書。壹旦投入使用,從第壹次計量確認開始,包括以後的周期計量確認,都要出具“校準報告”。測量確認人員在測量過程中根據校準結果與測量要求的比較結果對測量進行確認,並發放測量確認標識。
按照目前的做法,如果取得了CNAS資質,就可以面向社會開展校準業務,屬於供需雙方的業務合同。壹個願打壹個願挨,只要願意的壹方願意,就沒問題。
按規定向社會提供的檢定/校準服務,必須是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經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按JJF1069考核合格的授權計量技術機構。只有獲得CNAS認可,才能證明實驗室的校準能力。如果說非法定的計量技術機構或者非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就說明雙方在這種校準行為中的行為不受計量法的保護。由此產生的糾紛不受計量保護,那麽如何解決此類糾紛?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當根據誰違反了合同,服務者是否提供了有缺陷的服務來作出決定。
“雙方互相信任,即使有合同,沒有CNAS資格也是可以的”。如果“合同中約定服務的乙方必須取得CNAS資質,出具的校準證書必須有CNAS標誌”,那麽乙方提供的校準證書沒有CNAS標誌,或者出具的證書有CNAS標誌但實際上不被CNAS認可,就意味著其提供了有缺陷的服務,違反了合同的規定。當然,甲方明知乙方無CNAS批準,但出於某種目的自願接受欺詐,也應承擔其違反的法律責任。
總之,CNAS認可是對第三方公證機構的能力認可,而不是資格認可。只有持有資格認可證書的人才能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沒有資質認可但有能力認證的,可以得到客戶的信任,安全性更高。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認可的,甲方必須信任,這是甲方的權利,但甲方也要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