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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原因分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案由主要以法律關系劃分,而不是單純以合同中涉及的名稱劃分。在介紹案件時,案由可以幫助我們快速理清案情。法院立案確定案由時,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張的法律關系和提供的初步證據,經審查確定相應的案由。

行動的原因不是壹成不變的。如果在審理過程中認定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原告可能需要變更法律關系和相應的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涉及的原因及相應特點介紹如下:

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115“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三級案由,壹級案由為“第四部分合同及準合同糾紛”,二級案由為“合同糾紛”。三級案由九項:(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建設合同糾紛(9)農村住房建設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三級案由,包括以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等九個四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由是對相應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不能歸入九個四級案由的案件的概述。常見的如下:

1

實際承包人起訴主體,包括發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四十三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數額後,在所欠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判決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如果實際施工方突破合同相對人,起訴合同相對人以外的主體承擔責任,被告主體既包括合同相對人,也包括發包人,還可能是非合同相對人的分包人和非法分包人,超出四級案由中的任何壹個範疇,因此確定為案由。

2

工程總承包

建設項目采用總承包模式的,承包模式不同於平行承包模式。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商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在工程設計、采購、施工或設計施工階段實行總承包,並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成本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總承包商與施工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由工程總承包合同(包括招標文件)確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實質上可能包括設計合同、采購合同、施工合同、技術培訓合同等諸多內容,遠遠超出了“施工合同”的範疇。

混合責任

在涉及工程質量責任甚至工程質量事故的情況下,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承擔相應的施工責任。承包人認為質量缺陷和質量事故全部或部分是勘察人和設計人提供的文件不準確或不正確的結果,監理未盡到監督管理職責,導致追加* * *與被告或第三人。比如勘察報告提供的地下土壤、水文條件不準確,設計文件有瑕疵,監督站記錄不實。

因為涉及的主體是發包人、施工方、勘察方、設計方、監理方,根據過錯情況,各方可能承擔混合責任。那麽就很難將案由歸入任何建設工程的四級案由。

1

什麽是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是指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就工程造價、質量、工期、安全、索賠、付款、違約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等發生的爭議案件。

此處的發包人應作狹義理解,即施工方和甲方不包括從施工方處承包後將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分包或轉包的承包方,而應包括總承包方(發包人)與施工部分的承包方(總承包方)在總承包模式下就施工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的糾紛。

2

要求

施工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施工合同糾紛類型之壹。其中,多為施工總承包方起訴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少數案例是業主起訴施工總承包方索賠工程質量問題、工期逾期、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等。在極少數情況下,雇主還聲稱多付了項目資金等。

案例特征

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相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標的更大,合同條款更完整、明確。

從收集證據的角度來說,相對容易。除少數特殊情況外,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往往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的簽訂過程可以走招投標程序,招投標部門要備案;竣工手續可通過查閱竣工驗收記錄表來證明;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等。)可向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索取。

另外,施工過程的資料往往是比較規範和完整的。從主體來看,業主往往是施工方,項目建設規模比較大。總承包往往是具有壹級以上總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管理制度相對規範。同時,施工現場的監督員受發包人委托,對雙方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

從代理的角度來看,對於爭議標的量較大的案件,發包人和施工總承包人往往更願意委托專業的施工律師,在代理思路、證據組織、代理意見等方面更能抓住重點,更有利於案件的審理。

特別提醒

特別需要註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不僅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還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項下的四級案由,如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除外。

關於價款結算、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造價、質量司法鑒定的規定在適用時相同。

本文部分參考了周立銘著《解構與重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的思路與方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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