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間文藝作品在世界文化寶庫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壹定程度上標誌著人們對國家和民族的歸屬感和認同感。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民間文學藝術的利用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巨大的經濟潛力逐漸顯現出來。
中國稱霸中國幾千年,歷史文化悠久,在民間文學藝術方面的成就令人眼花繚亂,但與之相對應的是,私法對這類作品的保護卻是壹片空白。
近年來,中國頻繁發生的相關侵權案件也在不斷敲響警鐘。
本文將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的困難和障礙進行分析,以探索其解決之道。
關鍵詞:版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困境
第壹,保護價值
(A)保護文化多樣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越來越嚴重,而作為上層建築的文化在各國的發展和傳播也開始呈現出不平衡的趨勢:發達國家不僅經濟發展領先,而且其文化也逐漸滲透到發展中國家?外來文化的入侵不斷同化當地文化,這使文化的多樣性處於危險之中。所以壹定要重視各國本土文化的發展,讓他們與外來者並駕齊驅[1]。
世界上每壹種文化都有壹定的利弊,既有先進的成分,也有腐朽的方面,而文化的多樣性恰恰使文化能夠相互借鑒,相互提高。
如果不同的文化傾向於在壹起,那麽人們就會在文化缺陷面前感到失落,無法改正,最終傾向於消失。
所以我們必須重視文化多樣性的發展。
各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包含著多樣化的表現形式、文化內涵、獨特的審美價值等,是文化多樣性的表現,對其保護的實質是對文化多樣性的保護。
(2)利益平衡
1.經濟利益平衡
隨著經濟的蓬勃發展,許多民間文學藝術揭開了古老神秘的面紗,從傳統利用走向市場交易和商業利用。
來自澳大利亞的壹份報告顯示,土著手工藝品市場的年營業額約為2億澳元[2]。
美國迪士尼公司1998出品的《花木蘭》,全球票房累計超過5億美元。
這部以中國民間故事為基礎的電影在經濟上賺了很多錢。
與此同時,問題也出現了:作為?木蘭?素材的來源群體,到底是中國還是?木蘭?故事組的誕生地,沒有拿到報酬。
這是對中國經濟利益的極大損害。
2.精神利益的平衡
壹方面,科技的快速發展為文化傳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徑,可以在更廣闊的平臺上展示我們優秀的文化成果。同時,大範圍、低門檻、快速度的文化傳播也使得許多民間文藝產品被非法利用,甚至歪曲、濫用作品。
創作組不僅要承受上述經濟損失,還要承受精神上的打擊。
用戶在使用民間文藝作品時,不僅免費取材,而且不註明出處,對群體創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要知道,民間文藝作品的價值取決於創作群體或民族的生命力。豐富多彩的群體生活為創作提供了靈感和素材,生活在群體中的人們對傳統文化的認同、熱愛和自豪是推動創作的直接動力。
如果這種生命力遭到破壞,民間文藝作品的源泉就會日益枯竭,最終導致其衰落和消失。
第二,中國歷史上的探索和嘗試
在新中國歷史上,這種作品在法律層面上是第壹次?出道?是文化部頒布的《圖書期刊著作權保護試行條例》,1984。
《條例》第10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組織者享有整理版本的著作權,主要資料的提供者享有支付報酬的權利。
根據這壹規定,不難看出,規定只保護作品組織者和材料貢獻者的權利,而對真正創造、發展、傳承和保存這類作品的群體、種族或民族只字未提。
地方政府也為保護這類特殊作品做了很多努力,如:《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民族文化大省雲南出臺的壹部地方性法規,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淮南市花鼓燈藝術保護與發展條例――旨在促進地方花鼓燈藝術的保護與傳承;《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為了加強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等壹下。
而這些地方性法規多以行政手段管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達到保護的目的。與此相比,私法領域的法律保護相對空白。
1990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其中第六條委托國務院制定《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具體辦法。
根據這壹條例,國務院授權國家版權局和文化部共同制定《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但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這壹條例沒有進入立法程序。
修訂後的著作權法頒布於2001,原第六條未作改動。
但至今仍沒有相關的具體措施,《著作權法》第六條依然名存實亡。
三、傳統版權理論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領域的應用困境分析
2014國家版權局發布通知,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由此可知,雖然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沒有明確的立法保護,但從司法實踐和我國的政策傾向來看,將此類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是不爭的事實。
但是,如果只是機械地將傳統版權保護制度的適用範圍擴大到這類特殊作品,法律保護就會進入兩難境地。
這些爭議,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此類作品法律保護遲遲得不到保障的原因。
(壹)對象的範圍
?民間文藝?它不是中國的本土詞,而是從英語單詞翻譯過來的。
民俗學的創造者是英國學者W.J .湯姆森:民俗是指具有相同特征的壹個種族、壹個民族或壹個群體;知識是指與戒律、習俗和教條相關的事實或信仰本身[3]。
但由於不同國家、地區、語言、歷史文化傳統和理論的差異,目前國際上對民間文藝作品如何界定存在較大爭議,各類國際條約和法律文件也各執壹詞:
在突尼斯《著作權示範法》中,在壹國境內產生並能證明作者是該國民族或族群的科學作品和文學藝術作品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4]。
在《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和防止不當使用及其他侵權行為的國內法示範法》中,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定義為基於傳統文化元素,由某壹地區或國家的某壹個人或群體創作並傳承保存,能夠反映創作群體整體藝術取向的文學藝術成果。
非洲的《班吉協定》將民間藝術作品定義為藝術、文學、宗教、科學等壹切傳統表現形式。,由非洲居民創造,成為非洲文化遺產的基本組成部分[5]。
以上的討論雖然可以為我們的理解提供參考,但仍然難以厘清民間文藝作品的內在含義和外在外延。
對此,筆者認為,民間文藝作品的類型是復雜多樣的。與其界定對象的範圍,不如在法律中明確這類作品在法律層面上的壹般含義和特征[6]。
經過總結,筆者認為這類作品的特點大致有:創作者的群體性;區域性;創作過程的延續和繼承;作品的不可轉讓性等等。
(2)權利主體
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是基於創作者的身份和資格[7],這是確定著作權歸屬的壹般規則。
既然著作權制度要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置於其羽翼之下,那麽這類作品的所有權自然會遵循這壹規則,那麽我們就可以推導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應該是這類作品的著作權人。
但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作者往往是確定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與這壹規定相沖突。
民間文藝作品不同於壹般的文藝作品,其創作過程和創作主體往往是群體性的,即在群體的生產生活中共同創作,並在群體中世代傳承和流傳。
民間文藝作品反映了創作群體的集體視野和價值取向,是以人們共同生活的內容和群體的社會實踐為溫床,是群體智慧的結晶。
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呈現出群體性的特征,任何人都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
但是,如果不能確定權利的歸屬,與版權相關的各種權利的行使都將無從談起,更談不上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對此,筆者認為,為了保護此類作品的作者權益,必須跨越?第壹道門檻?:團體能否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8]?只有對創作群體的主體地位進行認證,版權才能真正合理有效地保護這類特殊作品。
當然,該群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民事行為能力的壹些缺陷和行使權利的諸多不便。
對此,筆者認為比較可行的措施是建立創作群體的代表組織,以代表群體行使權利。具體的系統細節與本文主題無關,這裏就不討論了。
(3)獨創性
從著作權法的內容來看,其壹般客體即作品的構成,包括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兩個必備要素[9]。
其中,獨創性是指作者在創作過程中不依賴、不屬於自己的作品,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獨立完成;作品在壹定程度上創造空間,當然是版權意義上的?新奇?我們的理解和專利法不壹樣,創造性高度的門檻比較低。
但民間文藝作品的創作是集體的、漸進的,創作中融入了大眾的智慧,所以違背了?獨立?創作的要求。
對此,筆者並不認同。
筆者認為,民間文藝作品雖然不來源於具體?人?獨立創作,但它確實來自壹個特定的?團體?自主創作。
壹個群體之所以能被稱為壹個群體,是因為這群人在壹個固定的區域內有著相同的生產生活,獨特的地理環境和歷史經歷,使得這群人有著大體壹致的生活視野、審美觀念和價值取向,民間文藝作品也是如此?團體?在生活中逐漸演變,帶有獨特的群體色彩。
比如苗族蠟染獨特的審美價值,就與苗族幾千年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這壹集體智力成果顯然不是對現有優秀民間文藝的復制、抄襲、模仿甚至剽竊,其原創性毋庸置疑。
在這裏,我們不能繼續把著作權法的獨創性狹隘地理解為個人創作,而是參照獨特的群體特征[10]。
(4)權利保護的期限
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
該期限屆滿後,著作權不再受法律保護,作品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不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免費取用。
如果在討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問題時仍然參照這壹規定,就會產生兩個矛盾:壹是這類作品的創作呈現群體性特征,創作起始時間難以確認,更談不上創作者死亡時間,因此無法直接計算作品的保護期限。
第二,民間文藝作品不同於普通作品,其創作往往沒有具體的起止時間,在不斷的延續和傳承中趨於逐漸成熟。有些作品的創作甚至需要經歷幾千年的風風雨雨。
這就決定了任何有時限的保護方式都不利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對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可以參考《突尼斯版權示範法》,對此類作品的保護沒有時間限制。
三。結論
民間文藝是壹個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砝碼。隨著全球化背景下文化產業的快速發展,民間文藝不再僅僅代表精神利益,其背後還有巨大的經濟潛力。
中華民族占據東方幾千年,其創造的優秀民間文藝舉世矚目。
而目前我國法律尤其是私法領域對此類作品的保護幾乎是空白,這也間接導致了近年來我國民間文藝作品侵權案件的發生。
因此,迫切需要建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制度。
然而,將傳統的版權理論應用於這類特殊作品的保護,仍然存在許多困難和障礙。
因此,本文對這些障礙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這些障礙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來克服。作者也期望看到燦爛的民間文學藝術受到法律的堅定保護,為中國文化的繁榮作出貢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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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版權保護2。
摘要:民間文藝作品不僅是民間文化遺產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也是我們民族文化的瑰寶。
但近年來,由於自身特點的限制,其版權屢遭侵犯,這對中國文學藝術來說是壹個巨大的損失。
本文將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入手,探討其版權保護的必要性,並根據我國的保護現狀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
關鍵詞:民間文藝作品;版權;權利主體
壹,民間文藝作品的概念
民俗表達是指某壹民族或地區的社會群體在壹國境內逐漸創造的反映該民族或地區的生活歷史、自然環境、風俗習慣和心理特征的文學藝術形式。
它應該是壹個廣義的概念,即某壹特定民族或某壹地區的人們代代相傳的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總和,反映了該民族或地區人們的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和心理特征,即他們所依賴的自然環境、群體特征、宗教信仰等諸多內容。
具體包括:手工業生產技術及其產品;在少數民族中流傳的詩歌、音樂、歌舞、戲曲、曲藝、歌謠、諺語、皮影、剪紙、繪畫等藝術表現形式;反映某壹民族或地區風俗習慣的禮儀、節日慶典、娛樂活動、民族體育活動、食物、房屋、服飾、器皿、工具、建築、設施、標誌和特定的自然場所;在某壹地區或群體中流行的語言和文字;傳統醫學知識;珍貴的手稿、卷軸、碑帖、對聯等。[1]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和保護的必要性
1,民間文藝作品作者群。
民間文藝作品的作者不是壹個或幾個自然人,而是社會群體集體智慧的結晶。
這個社會群體可以是壹個或幾個民族,也可以是壹個或幾個村落,由某個地區的人創造出來的。
2.民間文藝作品有繼承和發展。
民間文藝作品母體創造出來後,並不是停滯不前,而是在漫長的歷史中,不斷繼承過去的優秀因素,加以創造和創新,使內容更加充實,形式更加豐富。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是不確定的。
大多數版權保護的對象都有保護期限。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客體的保護期多為作者死亡、去世後50年,也有部分為作品首次發表後50年。
但是,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具有繼承和發展的特性,壹旦創作出來,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發展,因此很難明確規定其保護期限。
4.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不可轉讓的。
民間文藝作品具有很強的民族性,這源於它在壹定區域內的傳播,與該區域的自然和文化因素密切相關。
民間文藝作品轉讓後,將無法很好地展現本地區的民族特色,也容易導致民間文藝作品因無法傳承而消失。
5.民間文藝作品相對開放。
民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特定地區的人們經過世代傳承和發展的。對於特定群體來說,這種知識是* * *共享的,是* * *擁有的,這種擁有並沒有經過人為的保護措施來保密。
但由於它不可能被每個群體成員掌握和使用,所以它的公開性是相對的。
對民間文藝作品進行壹定程度的保護是必要的。
首先,民間文藝作品流失嚴重。如果不加以保護和整理,有價值的作品將繼續消失。
其次,保護民間文藝作品,就是將版權給予創作了壹部民間文藝作品的社會群體,這既是對創作了民間文藝作品的社會群體的尊重,也有利於這壹地區的人們通過行使版權獲得經濟補償,而這種經濟支持有利於這壹地區的民間文藝文化更好地創新發展。
再次,壹些外國藝術家將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的許多作品帶到國外,並免費使用以牟利,這顯然嚴重侵犯了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
最後,壹些文藝工作者改編民間文藝作品,損害了作品本身的真實性,給讀者或觀眾造成很大的誤解。
可以說,保護民間文藝作品刻不容緩。
第三,中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的現狀
1,統壹立法尚未形成。
《烏蘇裏船歌》著作權糾紛案是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第壹案。在此之前,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
1990頒布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截至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出臺。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就無法將民間文藝作品的版權保護上升到法律層面,面對版權侵權也就束手無策。
2.民間文藝作品的作者無法明確界定。
因為民間文藝作品不是由壹個或幾個自然人創作的,而是由壹個社會群體創作的,所以很難確定作者的範圍。
此外,我國有相當多的學者指出,雖然民間文學藝術原創作品的權利主體實際上是產生它的社會集體,但社會集體不能成為權利的法定主體,不能主張權利。他們提出,國家是民間文學藝術原創作品合法所有權和著作權的唯壹主體[2]
3.民間文藝作品的範圍無法明確界定。
中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創作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但是,將這些作品全部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顯然是不合適的。
在這些作品中,有些是可以用實物形式表現的,也有許多是不能用實物形式表現的。這些作品是否屬於民間文藝作品也很難界定。
第四,關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版權保護的建議
鑒於上述情況,迫切需要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確定其保護主體和客體的範圍,防止外國文學藝術家的不當侵權。
1,確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範圍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
但民間文藝作品是特殊的作品,很多作品是不能以某種形式再現的,比如民間美術作品的風格或者民間遊戲,所以範圍不應該局限於壹般作品的範圍,而應該基於作品的類型適當擴大。
同時,出於立法的目的,著作權應該保護的其實是民間文學藝術,所以在現有民間文學藝術基礎上創作的演繹作品也應該受到保護。
民間文藝演繹作品,是指對民間文藝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而產生的作品。如果這類作品能夠體現民間文藝作品的主要特征,也應當納入著作權法律制度。
2.確定民間文藝作品的作者範圍。
民間文藝作品的創作是壹個長期的過程。在流傳過程中,不斷被人們創新和改進,越來越具有某壹地域的特色。
民間文藝作品的作者不應該局限於壹個人或幾個人,而應該是某壹地區的社會群體,可以是壹個民族,甚至可以是壹個國家。
3.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該有保護期。
與普通作品不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連續的,是不斷發展完善的,所以不可能把保護期定為作者死亡和去世後的50年,有些作品是首次發表後的50年,所以不應該有保護期。
4.國家授權壹個組織代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
由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範圍廣泛,當作品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保護。
因此,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授權某個組織或部門代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智力成果,當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根據作者的申請,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
張勇。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J]。中山大學研究生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1)。
[2]蕭少其。民間文學藝術版權保護的路徑分析[J].河北法學,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