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依法成立。
公司的法定設立主要是指設立程序,即設立公司必須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有些公司,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需要辦理審批手續。凡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必須按照中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必須有必要的財產。
壹定的財產是公司存在的物質基礎。公司作為營利性企業法人,必須有其可控制、可支配的財產才能從事經營活動。我國公司法將公司法人享有的獨立法人財產稱為財產權。《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財產壹般稱為公司資產,包括設備、材料、工具等動產、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貨幣等構成的有形財產,以及企業名稱、工業產權等無形財產;但就公司的財產而言,主要是指有形財產。公司成立時的原始財產由股東出資構成,股東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出資。,其中,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後,其出資標的的所有權轉移到公司,構成公司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相分離。這是公司財產的重要特征,是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並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也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基礎。為了保證公司擁有必要的財產,公司法規定了公司成立時的法定資本制,即公司財產必須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否則不能成立公司。
3.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公司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名字,可以自由選擇,但必須註明公司類型,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樣。公司名稱是公司章程中必不可少的項目之壹(《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二條),也是公司登記事項之壹(《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
壹個公司必須有完整的組織。規範的內部治理結構是公司法人區別於其他許多法人組織的重要標誌之壹。公司作為法人,沒有自然實體,需要設立公司機關來決定和執行公司的意誌。健全的公司組織結構是實現公司意誌的組織保證,它包括公司的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根據我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基本相同,只是略有不同,主要是前者更具靈活性,後者的規範性更強。例如,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沒有董事會或監事會。
公司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是公司實現設立目的的場所;公司還必須有自己的住所,住所可以與其所在地壹致,也可以不同。但是,住所地是公司法律關系的中心區域,是壹切有關公司債務清償、訴訟管轄和送達答辯狀事項的標準。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0條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4.公司必須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公司的獨立權利。原則上,為了公司的合法目的,公司幾乎是像自然人壹樣的獨立實體。公司要想像自然人壹樣,就要有權利。這些權利非常廣泛,比如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的權利,包括不動產,起訴和應訴的權利,在公司宗旨範圍內從事任何合法經營活動的權利。但是,由於公司本身固有的性質以及壹些法律和政策的原因,公司的權利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比如,公司不能享有壹些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權利,如生命權、婚姻權、繼承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人格尊嚴權等,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壹些權利應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與其經營範圍相壹致。
(2)公司的獨立責任。公司必須在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的基礎上自負盈虧,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獨立承擔責任。公司的獨立責任是指股東除了對公司承擔出資義務外,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即股東的有限責任。這也是公司與合夥企業、獨資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等其他類型經濟組織的本質區別之壹。《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的獨立責任是指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但是,公司股東濫用或者惡意利用有限責任制度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可以否認其有限責任,承擔無限責任。在公司法理論和制度中,這被稱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股東直接主張責任,在英美法中被稱為“揭開公司面紗”。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也規定了這壹制度,即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發起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