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轉的各項活動,包括經費運行、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事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政務主管部門,對政務實行統壹管理,建立健全政務管理制度和規範,統籌資源。
政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辦公事務實行集中管理,落實辦公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對於在集中辦公區辦公的部門,辦公用房、後勤服務等政務事務可由同級政府政務主管部門或政府明確的相關部門集中管理。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主管機關事務的部門負責制定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指導全省機關事務工作,主管全省本級機關事務工作。
市、州、縣、城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部門主管本級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機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能等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度,開展績效評估,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方向,建立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機制,推進公務用車、物業管理服務和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第二章資金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實際需要和建設節約型機關的要求,制定本級機關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的定額標準和相關支出標準。第八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壹組織實施辦公用房建設和維護、公務用車更新、公共機構節能、後勤服務等行政事務的,相關資金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因公出國(境)經費在機關運行總預算中的規模和比例。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政府規定,控制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經費支出,並依法公開。第三章資產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資產管理具體制度,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壹條政府部門應當根據資產配置標準和資產存量狀況,編制本部門年度資產配置計劃並報送財政部門,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實行機關壹般資產的統壹配置。第十二條政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政府資產采購、入庫登記、入庫盤點、回收和歸還等日常使用的管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閑置資產處置制度。各部門閑置、低效運轉的資產,由同級政府統壹調劑使用。無法調整或者無法繼續使用的,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所得全額上繳國庫。
機關資產被使用或者處置的,應當及時調整相關機關的資產賬戶。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編制或者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功能區劃和集約用地的要求,統籌安排機關用地。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管理規定,嚴格控制辦公用房面積和建設裝修標準,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辦公用房。第十六條政府部門和辦事機構的土地和辦公用房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壹確權登記,統壹產權管理。第十七條因新建、調整、撤銷機構等原因騰出的超過核定面積的政府部門辦公用房,應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部門統壹調劑使用。
政府部門因增設機構、調整職能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由政府事務主管部門予以調整;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編制公房大中修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列入計劃的養護項目列入財政預算組織養護。
辦公樓的日常維護是用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