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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和變相體罰有什麽區別?

近年來,學術界、各種媒體和網絡輿論在體罰問題上的立場分為兩大陣營:壹方認為禁止體罰體現了人類文明的進步,我們不應該走回頭路;另壹方面,認為全面禁止體罰給教師的教育和管理帶來困難,不符合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

回顧歷史,中國壹直在“允許體罰”還是“禁止體罰”的問題上興風作浪。從壹開始,體罰就很猖獗,民怨四起。發展到全面禁止體罰,老師到處抱怨;最近,人們和老師在體罰是否是必要的教育手段的問題上存在內部分歧。

可以說,這種波浪式的進步,既是百年來中國人人權意識覺醒和多代人共同努力的必然結果,也是社會發展到新階段,教育理念和法制建設跟不上時代需要的縮影。

雖然關於體罰與受教育權和受懲罰權的討論曠日持久,但如何界定和劃分教育與懲罰、體罰與變相體罰,仍然是壹個黑箱。大多數情況下,參與討論的人其實都是在說自己的事情,沒有人能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據和措施。

支持體罰的人會說:妳回頭看看,中國的整個教育史,從來都是伴隨著體罰的;如果妳看看外面,所有發達國家或多或少都有體罰制度。

反對體罰的人會說:誰來評判學生言行的對錯?如何判斷?誰來判斷這個錯誤的嚴重性?如何判斷?懲罰和批評教育的性質由誰來判斷?如何判斷?誰來評判體罰和侮辱的延伸?如何判斷?體罰和侮辱的後果誰來評判?如何判斷?

具體到當代中國的教育困境,壹方面是媒體和輿論對教師的反復褒貶,另壹方面是家校矛盾糾紛缺乏權威的第三方仲裁機構。

可見,是否允許體罰與壹個國家的文化傳統及其現行法律有關。其中,法律應該是核心,也是最重要的依據。

遺憾的是,我國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對“體罰”或“變相體罰”的規定過於籠統和模糊。

我國關於“體罰”的規定散見於《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三部法律條文中,但這些法律只是做出了粗略的規定。比如《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但是,對體罰的概念、種類、原因、程序等都沒有界定。《教師法》僅在第37條規定,體罰學生造成傷害後,教師應當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因為法律只規定了簡單的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為了避免訴訟,各地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的管理部門只能壹刀切地禁止教師做任何有體罰嫌疑的事情,無論動機、過程、程度、結果如何。甚至有的學校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老師不能罰站著、抄,學生上課發言不能罰課外等等。壹切與“懲罰”有關的事情都必須堅決杜絕。這無異於變相賦予大學生權利,過度限制對教師的管理。難怪教師和壹些客觀媒體認為現行教育法規“弱化了教師的教育管理權,剝奪了教師必要的懲戒權,使教師難以維持正常的課堂秩序。"

為了“撥亂反正”,教育部在2009年發布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明確規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權以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但是,這壹規定仍然沒有明確界定“適當方式”。壹旦老師和家長對“正道”二字的理解產生分歧,無數的口水和鮮血又會流出來。

法律禁止體罰是我國教育立法的必然趨勢,符合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但是,缺乏明確的、程序性的法律規定,並不能消除家校矛盾和教師的消極應對。對於壹些經常違紀,嚴重擾亂正常課堂教學秩序的學生,老師和學校往往不敢行使合理的懲戒權,因為區分懲戒和體罰是個難題,操作不慎就會導致“非法體罰”。

中國廢除體罰用了壹百年,今天卻成了制約壹線教育教學的枷鎖。這不僅是教育不能承受之痛,也是法律不能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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