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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證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NPC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院”)的工作,支持“兩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兩院的下列工作:

(壹)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涉及兩院的其他監督事項。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兩院的工作報告,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和審議兩院工作報告時,兩院應派人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問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兩院工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綜合整理,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分送兩院。需要答復的,兩院應當給予書面答復。第四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向會議書面提出質詢案。

主任會議決定將質詢案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或者書面答復。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書面答復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

專門委員會聽取答復時,應當邀請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到會,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聽取答復後,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報告。第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委員會,對“兩院”工作中的重大違法問題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調查結果。

被調查的機關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和材料。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兩院”工作進行專項或者綜合視察。被檢查機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由主任會議決定移交有關機關處理,並要求答復;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聽取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需要答復的,兩院應當作出答復。第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代表的要求,邀請兩院議長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兩院負責人應如實說明情況,回答問題。第九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受理的公民對兩院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控告,壹般由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專門委員會辦理;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認為重要的,應當提交主任會議決定。

對全國人大常委會交辦的申訴、控告,兩院要認真辦理,需要報告處理結果的,要在三個月內提交報告。三個月內未完成終止的,應當說明原因。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兩院辦理的申訴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兩院作出說明或者復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調閱案卷,組織調查。其中的重要問題,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第十壹條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兩院”所在地區工作的監督。省人大常委會駐本地區聯絡委員會在本地區“兩院”工作中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第十二條“兩院”研究部署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會議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政策法規,兩院發布的重要文件,都要轉發或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其他司法機關提出的糾正違法行為的檢察文書抄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條對“兩院”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關機關應認真查處,不得庇護。如果發現收容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組織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由主任會議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或者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十四條人大法制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常委會監督“兩院”的日常工作。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本規定自6月1989 65438+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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