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制度在化解醫療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第七條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具體組織方式、爭議受理範圍和調解工作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決辦法》規定。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調解工作場所和設施由當地縣級財政統籌安排解決。第八條鼓勵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支持保險公司推出醫療責任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醫療責任保險費用計入醫療機構運營成本。醫療機構不得因醫療責任保險提高醫療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患者負擔。第九條醫院協會、醫師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推動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和醫療衛生常識教育,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
新聞媒體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道醫療糾紛,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二章預防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其改善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置咨詢和投訴接待場所,配備咨詢和投訴接待人員,接受和處理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的咨詢和投訴。
咨詢投訴接待人員應當認真聽取並如實記錄投訴人反映的情況。投訴記錄應當由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能夠當場處理的咨詢投訴,應當當場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應部門或者指定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處理,並由咨詢投訴接待人員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咨詢投訴人。第十四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診療規範和常規。
(二)遵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個人隱私;因病施治,合理醫療,提高服務水平,保證醫療質量。
(三)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耐心解答他們的詢問,並註意心理疏導;如實告知患者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應當如實告知患者的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
(四)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或者實驗性臨床治療的,應當征得患者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