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法治鄉村建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法律體系健全、執法司法公正規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治理方式完備有效、公眾法治意識強烈的鄉村治理模式。第三條法治農村建設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村民主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法治與自治、德治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農村建設,將法治農村建設納入法治農村建設總體規劃,研究解決法治農村建設中的人員、資金、機制等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根據授權和委托,南太湖新區管委會在轄區內履行縣人民政府建設法治國家的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法治鄉村建設。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治農村建設的監督、指導、檢查和評估。
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財政等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法治農村建設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組織村民參與法治鄉村建設,執行村民自治條例和村規民約,依法開展村務決策、村務公開、項目建設、矛盾糾紛調解等工作。
村民依照法律法規、村民自治條例和村規民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積極參與法治農村建設。第七條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先進典型和專業人員參與法治宣傳、人民調解、平安創建等活動。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新時期鄉村治理“余村經驗”,深化法治農村示範建設,健全農村民主法治規範,完善先進表彰獎勵制度。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平臺建設的統籌規劃,整合場所和人員,加強機制建設,避免資源浪費,提升綜合效能。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為法治農村建設提供信息和智能支撐。第二章鄉村事務治理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候選人應當介紹自己的履職理念,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第十二條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級重大事項前,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見,並可以征詢法律顧問的意見;村民提出的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研究和反饋。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鄉鎮參事協會、和諧社會等組織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務和重大民生問題開展基層協商。第十四條村規民約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規範村民日常行為,維護公共秩序,維護群眾權益,調解民間糾紛,引導民俗等。,並能對尊老愛幼、垃圾分類、村容村貌管理、餐飲消費、公共設施維護等方面的違約行為提出約束性要求和懲戒措施。
制定或者修改村規民約,可以主動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村規民約應當在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後十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備案。村規民約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其在備案後30日內改正。
支持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尊重村規民約,依法辦理相關案件。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通過村務公開欄、廣播電視、手機應用等載體,依法實行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
村級財務收支每月公開壹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隨時公布。第十六條建立健全群眾監督、監察委員會監督、監察委員會監督、會計監督、審計監督等形式的監督體系,推進廉潔農村建設。
監督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對重大事項民主決策、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工程項目建設、惠農政策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
支持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非生產性支出實行村卡結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