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第***二十三條包括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主體責任、公眾賬號生產經營管理主體責任、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分類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行政管理。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介紹,原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實施以來,對依法規範公眾賬號信息傳播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呈現出專業化、組織化、商業化等特點。原《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面臨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進行修改和完善,以適應形勢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了修訂。
條例全文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和從事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地方網信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四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會責任,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價值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發布向上導向的優質信息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清朗的網絡空間。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註冊運營公眾賬號,制作發布高質量的政府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積極提升面向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政府信息發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並提供充足、必要的技術支持和保障。
第五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第二章公眾賬戶信息服務平臺
第六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的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總監崗位,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賬號註冊、信息內容安全、生態治理、應急響應、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的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內容發布權限、賬號管理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建立公眾賬號分類註冊和分類制作制度,實行分類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根據公眾賬號信息內容制作質量、信息傳播能力、賬號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建立分級管理制度,實行分級管理。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將公眾賬號及內容制作、賬號運營的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對具有輿情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上線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八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采取復合驗證等措施,對基於手機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申請註冊公眾賬號的互聯網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認證,提高認證準確性。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或者冒用組織或者他人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虛假註冊的用戶,不得提供相關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互聯網用戶註冊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個人資料的合法合規性進行驗證。發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與註冊主體真實身份信息不符的,特別是擅自使用或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社會名人的名稱的,應當暫停服務,並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發現相關登記信息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禁止已被依法關閉的公眾賬號以同壹賬號名稱重新註冊;對於與之關聯度高的註冊賬號名稱,還需要核實賬號主體的真實身份信息和服務資質。
第九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在註冊申請註冊從事經濟、教育、醫療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其職業背景、職業資格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取得的服務資格等相關材料,並進行必要的驗證。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核實後的公眾賬號進行標識,並公示內容制作類別、經營單位名稱、註冊經營地址、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註冊信息。根據用戶的不同主體性質,方便社會監督和查詢。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動態核查檢查制度,及時核查生產經營者註冊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同壹主體在本平臺註冊的公眾賬號數量設定合理上限。申請註冊多個公眾賬號的用戶,還應當對其主體性質、服務資質、業務範圍、信用評價等進行必要的核實。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可以暫停或者終止為互聯網用戶註冊後超過六個月不登錄、不使用的公眾賬號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要完善技術手段,防範和處理互聯網用戶超限註冊、惡意註冊、虛假註冊等非法註冊行為。
第十壹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法禁止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非法轉讓公眾賬號。
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將公眾賬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用戶的,應當向平臺提出申請。平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受讓方用戶進行核實,並公示主體變更信息。平臺發現生產經營者未經批準轉移公眾賬號的,應當及時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公眾賬號的生產者、經營者可以自行停止賬號運營,可以向平臺申請暫停或終止使用。平臺應根據服務協議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範賬號訂閱號、用戶關註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等數據造假。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規範公眾賬號推薦訂閱的關註機制,完善技術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公眾賬號訂閱數量的異常變化。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變相方式訂閱其他用戶的公眾賬號。
第十三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信用等級管理制度,並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預警、發現、追查、甄別、辟謠、消除網絡謠言等虛假信息的處置機制,對制作發布虛假信息的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降低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與生產經營者合作內容供應、賬號推廣時,應當規範管理電子商務銷售、廣告、知識付費、用戶獎勵等經營活動,不得發布虛假廣告、誇大宣傳、進行商業欺詐和商業詆毀等行為。,防止非法操作。
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原創信息內容的版權保護,防止盜版侵權。
平臺不得利用優勢地位幹預生產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侵害用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