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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院有哪些類別?

三類互聯網醫院!

五代時代

根據使用的人員和服務方式,“互聯網+醫療服務”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遠程醫療,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

第二類是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機構利用其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的復診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還明確規定,不得對初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類是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可以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註冊的醫生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互聯網醫院可以為患者提供壹些常見病、慢性病的復診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此外,當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主治醫生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生會診時,會診醫生可以直接出具診斷意見並開具處方。

其中,第二、三類屬於醫療機構直接通過互聯網向患者提供服務。

值得註意的是,《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職業資格,並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歷。

進入程序和監督

互聯網醫院可以按照醫療機構設置程序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由實體醫療機構申請,按要求註冊。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設立互聯網醫院,其發證機關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為確保互聯網醫療服務新業態的醫療質量和安全底線,要求在允許互聯網醫院進入之前,建立全省統壹的監管平臺。所有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必須做到可追溯、可追溯,並向監管部門開放數據接口。

明確法律責任關系

三個文件明確了法律責任主體:互聯網診療主體是提供互聯網診療服務的實體醫療機構。互聯網醫院首先要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要求,落地的實體醫療機構和互聯網醫院共同承擔責任。他們之間法律責任的分擔將按照約定承擔各自的責任。

遠程醫療服務分為兩類,壹類叫遠程會診,壹類叫遠程診斷。目前遠程會診應用廣泛,被邀請方僅提供診療建議,最終診療決策權仍在邀請方,因此相應的法律責任由邀請方承擔。

目前很多大醫院都在建立醫聯體,在醫聯體中采用遠程診斷來解決基層人才能力不足的問題,即“基層檢查,上級診斷”。這種情況下,邀請人和被邀請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線問診不屬於互聯網診療範圍。

在線疾病咨詢和在線疾病診療之間確實存在交叉,但在線疾病咨詢不屬於互聯網診療的範疇。

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生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對疾病進行診斷,並提出治療方案。如果只是提供疾病咨詢,給壹些少吃鹽、多運動等建議,沒有明確的診斷和治療,屬於咨詢範圍。如果對疾病做出明確診斷,並告知患者吃什麽藥,或者去醫院進行某種治療,屬於診療範疇,應該按照互聯網診療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如何判斷初診和復診患者

通過正在建立的區域衛生信息平臺和電子病歷數據庫,實現電子病歷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的對接。醫生在進行網上隨訪和開藥時,必須掌握患者相應的病歷資料,明確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對壹種疾病或幾種疾病有過明確的診斷,以便對已明確診斷的疾病提供隨訪服務。

如果找不到任何患者的病歷,只能建議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建立電子病歷後,如果下次是明確診斷的疾病在線復診,醫生可以為他提供相應的在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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