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您申請護照的合法權利,請在申請前參考相關法律依據:頒布日期:1997年9月25日實施日期:1997年9月25日頒布單位:衛生部1 .護照簽證申請及管理1。護照和簽證的申請和管理是政府職能,由外交部國際合作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簽證管理條例》進行管理。2.根據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精神,國際合作司委托部國際交流中心辦理護照和簽證(含往來香港通行證簽註,下同)的具體事務,包括辦理護照和簽證的審核和管理,並按物價局核定的標準收取費用。國際合作司負責護照和簽證審批材料的審批和發放;3.國際合作司和受委托的承辦單位負責落實外交部關於護照和簽證工作的有關法規和政策,召開護照和簽證管理會議,舉辦培訓班,制定具體管理辦法。4.國際合作司辦公廳是護照簽證工作的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相關政策的咨詢,對衛生部護照簽證管理辦法的解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與護照簽證承辦單位、內設司局和直屬單位的聯系和協調;5.受國際合作司委托,國際交流中心護照簽證接待處是護照簽證工作的具體實施部門,負責受理部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境)人員護照簽證申請,審核申請護照簽證所需文件材料,審核各類護照簽證申請表格,送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6.各直屬單位外事辦公室對本單位護照和簽證的申請進行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各單位要根據護照和簽證申請程序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提交的證件和材料,嚴格把關;7.通行證,簽註和?經由香港的證明?申辦和管理參照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97)1484號、1501號和外交部、公安部39號文件執行。2.護照1。衛生部負責向外交部申請衛生部及在京直屬單位人員因公出國護照。衛生部組織的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團組中非衛生部及其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和短期借調人員,由其負責辦理因公出國護照。除人事關系屬於在京直屬單位管理人員的,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部門負責在京直屬單位境外人員申請護照;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簽證條例》,參照國際慣例和通行做法,根據境外旅客的具體任務、實際對外身份和活動性質,經衛生部申請,外交部將簽發相應種類的護照;3.凡出國留學人員(赴港澳地區深造者除外)憑衛生部出國批準文件、政審批準文件和JW108表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個人護照;4.因個人原因出國的,包括自費留學、探親、定居、繼承遺產、探親訪友、就業、旅遊等因私事出境的,應當持相關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因私護照;5.前往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長期工作的口譯員、筆譯員、逐字記錄員、打字員、秘書憑出國批準文件和政審申請個人護照。部裏派到上述機構做國際工作人員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公務護照,家庭也差不多;6.有效期兩年的護照壹般發給因公臨時出國人員,有效期三年的護照發給援外醫療隊和勞務人員;有效期五年的護照發給在澳門常駐外國機構和機關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員和確有工作需要的人員。常駐香港機構的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的規定辦理;7.衛生部機關及直屬單位采取護照分類管理的方式,各直屬單位(包括其下屬和掛靠單位)應負責護照的收繳和保管,加強護照的登記和查驗;8.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所屬單位的,其護照由原單位收回,送交外交部銷毀;9.持證人壹定要註意保管好護照,完成出國任務後及時交給單位主管部門。壹旦遺失護照,應立即掛失,並寫出書面檢查,必要時對持有人進行處理。因單位護照管理不當造成護照丟失的,要限期停止單位護照申領,並追究護照保管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10.壹般出國人員只能持壹本有效護照。因特殊情況確需持第二本護照的,由出國人員所在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如果允許持有第二本護照,持有人應確保不同時持有兩本護照;11.過期作廢護照應及時登記交回國際合作司,並報外交部註銷。如本人要求保留護照原件留作紀念,由單位報國家,公司送發證機關,剪去護照右上角並加蓋註銷章,再交給本人保存;12.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的管理參照上述各條執行。3.簽證1。衛生部負責辦理衛生部批準的出國人員簽證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註,包括衛生部組織的跨地區、跨部門出國團組中其他部門或地方人員的簽證或簽註;2.其他部門或地方人員參加衛生部出國(境)團組簽證申請時,應向衛生部提供由有出國(境)任務審批權的單位出具的出國(境)任務確認書原件和政審批件(北京直屬單位人員除外);3.經其他部門批準的出國任務,需要衛生部協助辦理簽證的,由負責出國任務審批的單位或當地護照簽發機關出具委托書,並註明批準文號、出國目的和停留期限;4.除中國境外需要辦理簽證的國家外,所有目的國和過境國的入境和過境簽證必須在出國前辦理完畢。原則上不允許在國外辦理第三國簽證。個別團組確需辦理出國第三國簽證的,需書面說明出國團組名稱、人員姓名、擬去國家、預定行程原因及出國簽證原因,報國際合作司,與外交部領事司會簽,並通知該國駐華使館,再通知我駐有關國家使領館協助辦理;5.經衛生部批準的出國免簽國家、出國簽證國家或澳門的人員,憑出國批準文件和政審證明,由國際合作司簽發?出國證明?。如遇特殊情況,經其他部門或地方批準的出國團組,應要求衛生部出具證明?出國證明?原則上由有關部門或當地護照簽發機關出具委托書;6.根據外交部令三函(1997)第39號?關於激活?經由香港的證明?註意到嗎?壹、凡途經香港(包括不在機場轉機)的副省級以上國務院直屬機構的副主任、副主任,經國務院或中央外事領導小組批準,經停香港出國,以及其他人員憑出國批準文件(必須有?經過香港?國家(地區)?),同時填寫《出國護照申請表》和《途經香港的申請人名單》報衛生部,由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經由香港的證明?;7.申請簽證時要求的停留時間應與邀請函規定的在國外停留時間壹致,不得隨意延長停留時間,不得在完成任務後申請旅遊或與任務無關的活動簽證延期;8.原則上應由專職人員負責向外交部和各國使領館發送和取回護照和簽證。各單位申請人及出國人員不得自行寄送或取回。在特殊情況下,應由專職人員授權或聯系,然後自行發送或取回。9.嚴禁下屬單位和出國人員自行向各國使領館申請簽證。下屬單位不得為其他單位人員辦理簽證,也不得委托其他任何中外機構和外國人辦理簽證。四、護照簽證承辦單位和申請人應認真執行《衛生部護照簽證申請程序和註意事項》,如遇特殊情況,應由部國際合作司酌情辦理。五、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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