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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工發第2002399號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滬工發(2002)399號

(上海市建委、市公安局聯合發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建築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建築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包括堆放各種建築材料和設備的倉庫或者堆場。施工管理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生活用房;施工作業區、臨時變電站(配電箱)、乙炔發生器房、油漆房、木工房、電工房、危險品倉庫等。

第三條本市範圍內建築結構工程、建築安裝工程、建築裝飾工程和建築修繕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二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五條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施工現場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總承包方全面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方與分包單位逐壹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責任。總承包商應監督分包商的現場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壹管理下,建立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並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工作:

(壹)施工現場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施工單位壹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並根據需要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其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隊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組織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護方案和處置措施,研究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

(四)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火災危險性,制定施工現場防火、明火使用、危險品管理、電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的規定。施工現場必須根據動用明火的範圍、時間和危險程度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嚴格履行動用明火的審批手續。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協調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項目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

(2)明確壹名行政領導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跟蹤監督施工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八條電工、電焊工、氣焊工、危險品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工種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包括消防安全在內的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建築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歸檔備查:

(壹)施工總平面圖,並註明臨時建築的使用性質;

(2)危險品數量和存放地點清單;

(三)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名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各項制度;

(6)消防設備及其他消防設施配置清單;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十條建築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機構,並迅速組織力量疏散人員,撲滅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為救援人員和滅火提供便利條件。火災撲滅後,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施工現場消防安全

第十壹條施工現場平面布置應以在建工程為中心,明確劃分動火作業區、材料堆放區、倉庫區、臨時生活辦公區、垃圾收集站等區域,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鍋爐房、廚房等固定用火作業區應設置在距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場或倉庫25米以外。

(2)氧氣、乙炔瓶、油漆稀釋劑等危險品倉庫應設置在距施工區、生活辦公區25米以外。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消防車通道,寬度不小於3.5米,確保消防車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停車救援。

第十三條建築高度超過24m時,必須落實臨時消防水源,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泵。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增設臨時消防水箱。

第十四條禁止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作為施工和其他人員的住宿場所。

在建工程設置臨時住宿和辦公場所時,應與施工作業區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並設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備應急照明等消防設施。

禁止在建項目設置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和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禁止在高壓架空線路下搭建臨時建築、堆放易燃易爆物品。(2)施工現場辦公、住宿棚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禁止搭建木屋。

(3)臨時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m。成組布置的臨時建築,每組不應超過10棟,組間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m。

(4)施工現場臨時建築不宜超過2層,人員住宿用房建築面積大於50m2時,應設置兩個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間的窗戶不應被硬物堵塞。每個門到疏散樓梯的距離不應超過25m(位於兩側或袋形走道末端的房間的疏散距離減半)。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的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必須分開設置,並分別選用相應功率的安全裝置。嚴禁亂拉亂接電線。施工現場必須配備夜間照明,確保施工安全要求。臨時宿舍內禁止使用功率大於200W的電氣設備(包括取暖設備和電熱設備)。

第十七條使用明火前,作業人員應清除明火點周圍的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高層建築主體結構使用明火焊接作業前,必須在明火作業層安裝供水系統,保證正常取水。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使用明火:

(1)現場操作人員無操作證;

(二)未按動火審批範圍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作業人員不了解使用明火現場周圍情況的;

(4)使用可燃材料保溫、降溫、隔音、隔熱的地方,在火星可能飛濺的地方,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5)作業現場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未進行徹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6)作業現場存在可燃氣體、可燃液體蒸汽和空氣的爆炸性混合物;

(七)在交叉施工作業中使用明火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的安全構成威脅的;

(八)散落的火星對相鄰或鄰近建(構)築物的安全構成威脅的;

(九)根據有關規定,必須禁止使用明火。

第19條電焊、切割的電弧火花點必須距氧氣瓶、乙炔瓶、油類等危險品和木材等其他易燃物品10m,距爆炸品20m。焊割點周圍及下方應落實防火措施,並指定專人進行現場監護。

第二十條使用揮發性易燃材料進行工程施工時,施工現場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周圍禁止明火。施工現場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前應安裝通風設施。

第二十壹條施工現場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放置在顯眼易取的地方,有醒目標誌。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的地方設置集中廚房,實行專人管理。如果使用爐竈,應在煙囪口安裝防火罩,爐竈應遠離倉庫和危險場所。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禁止隨地吸煙和移動吸煙。危險品倉庫、可燃材料堆場、廢品收購站和施工作業區應設置明顯的禁煙標誌。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建築工地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屋頂上熬制瀝青。

第二十五條在大量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或者液體的建築工地,應當選擇安全、適宜的場所修建臨時危險品倉庫;使用量較少時,應設立臨時存放點,並設專人保管。倉庫保管員要根據當天用量送到施工現場,並做好登記。

油漆、稀釋劑等危險品的臨時存放點應設置在施工作業區外安全合適的地方,臨時存放點與其他部位之間應設置有效的防火分隔,並設置明顯標誌和禁止明火標誌。臨時儲存點的危險品儲存量不得超過100kg,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清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刨花、鋸末、油氈、木材等易燃可燃物質,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中剩余的油漆和稀釋劑應臨時存放,統壹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自查發現和公安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指出的各類隱患。

第二十八條對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制定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落實整改資金和整改責任部門。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並書面答復公安消防機構。整改答復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負責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施工單位,除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單位和責任人外,公安消防機構應通知建設主管部門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上海市公安局1987 699號《建築施工現場防火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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