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強化協調整合效果,將執法監管與機制保障相結合。當公權力機關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受到質疑時,司法權威自然進入公眾視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成為公眾的期待。要防止矛盾糾紛向司法機關積累,就要暢通司法申訴和信訪渠道。壹是強化領導人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責任制和問責制。成立由檢察長任組長的涉檢矛盾化解領導小組,以實現省、京涉檢“零上訪”目標,統壹領導全院涉檢矛盾化解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案件積壓、強化源頭管理的工作機制,采取規定辦案時限、明確質量標準和化解調解方式、與辦案幹警簽訂辦案責任書等措施, 從而形成全院幹警統壹辦案力量、化解矛盾的工作理念,使每壹個案件都能第壹時間處理成功,不留後遺癥,切實把與檢驗相關的矛盾糾紛解決在第壹辦公室和基層。 對辦案民警不負責任,辦案質量不高,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重視,查處不力,效果不好。如果由於人為因素,人們超越了請願,他們必須承擔責任。二是完善涉檢信訪長效工作機制。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進壹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實施意見,進壹步加大涉檢信訪工作力度。在重點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大型企業,依托當地黨委政府、信訪、司法民調部門,建立基層檢察服務聯系點,負責涉檢信訪信息報送、涉檢信訪處理、反饋、回訪、法制宣傳、法律服務等職能。上級檢察院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建立督察專員等制度,對工作開展不力、越級上訪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組進行督查,狠抓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對於積壓的涉檢信訪問題,要逐項研究解決措施,逐項明確工作責任,根據不同情況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爭在壹兩年內基本消化解決積壓的涉檢信訪問題。三是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互動機制。進壹步規範執法辦案流程,強化信訪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把風險評估作為辦案的重要環節,在辦理重大復雜案件和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不立案、不賠償、不抗訴、撤訴等決定時,加強風險評估預警。,並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很多情況下,業務部門之間、業務部門與應用控制部門之間沒有很好的處理矛盾糾紛的互動機制。他們之間缺乏及時的溝通、配合和協作,甚至檢察機關的這個部門和那個部門對同壹矛盾糾紛的解釋和處理不壹致,容易造成人們對檢察機關的誤解和不信任,也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激化。各業務部門要確定1至2名經驗豐富、業務熟練的民警作為矛盾糾紛調處的專職或兼職聯絡員,定期或不定期溝通,明確各自對同壹矛盾糾紛的責任。四是建立健全巡視調整工作機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建立以“大調解”工作制度為依托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對於民事申訴等案件,要堅持抗訴和利益訴訟並重,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努力促進雙方和解。對於輕微刑事案件,繼續探索運用刑事和解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將附條件不起訴與刑事和解有機結合,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當事人對立情緒,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壹些疑難的批捕、起訴案件進行答疑、說理,把答疑、說理制度貫穿於執法全過程,讓當事人了解批捕、起訴或不批捕的理由,贏得理解和信任。涉及重大疑難案件的矛盾糾紛,特別是愈演愈烈、上訪人員無理取鬧的矛盾糾紛,可以由檢察機關組織,邀請NPC代表、CPPCC委員、律師、社會各界人士、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聽證和詢問,依靠社會力量和輿論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達到止訪止訴的效果。五是落實被害人救助制度,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對於存疑案件、相對或絕對不起訴案件、被害人未獲得民事賠償的案件、調解後被害人對民事賠償不服的案件,對被害人依法提出的合理訴求,告知被害人在說明理由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因被告人無法履行賠償義務而導致被害人無法獲得民事賠償的案件,我們盡量通過民事救濟途徑妥善解決,使被害人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緩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通過各種努力,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救濟或得到相應的物質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六是建立健全維穩形勢研判工作機制。完善檢察工作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結合執法辦案,由被告人申克指定專人定期分析研判排查社會穩定形勢,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理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2)加強外部力量的合作,建立處理申訴的合作機制。非管轄司法需求的湧入是當前檢察機關面臨的壹個現實問題。解決人民群眾的司法訴求,化解矛盾糾紛,是壹項非常復雜的工作,不是某壹個職能部門能夠單獨解決的。要加強檢察機關與政府、法院等外部機關的協作配合。因此,需要建立司法申訴的通報機制,讓協作單位了解相關情況,有準備地回應群眾訴求,盡快化解矛盾糾紛。建立信訪信息網絡系統,縱向檢察系統內部和橫向市壹級網上受理和分流信訪,實現信訪縱橫對接。建立信訪投訴案件處理、分流機制和信息信訪聯動機制,召開多方聯席會議,開展聯合調查、聯合聽證、同回復,增強糾錯能力,努力克服信訪盲目投訴、重復投訴、多方投訴造成的資源浪費和國家機關公信力下降,引導群眾理性信訪、合理訴求。
總之,作為基層檢察院,要認真總結壹些地方的先進經驗,創新檢察工作機制,不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糾正矛盾的有效方法,整合政法、綜治、維穩、信訪力量,形成綜治和化解社會矛盾的平臺,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村、矛盾不翻身”。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化三項重點工作、促進社會全面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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