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劃定。第三條城鄉規劃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具體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區、鄉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四條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範、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城鄉規劃相關技術規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並將編制和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本市城鄉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編制和審批:
(壹)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縣域內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時應當劃定禁區、限制區、適宜區、藍線、綠線、紫線、黃線,制定空間管理措施。第八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備案:
(壹)城市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其他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屬於區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屬於縣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以上級規劃為依據,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統壹使用國家測繪基準體系的測繪成果。第十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的需要,向城鄉規劃編制機關提供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和地下設施等基礎信息。第十壹條市、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瑤山等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
景區核心區禁止任何項目建設。確需在風景名勝區保護控制範圍內新建項目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市人民政府決定建設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景區周邊建設要充分考慮自然山體的等高線,采取低密度開發模式,嚴格控制建築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