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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壽州古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壽州古城保護,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結合壽州古城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壽州古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壽州古城的保護範圍是《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護城河(含護城河)以內的歷史城區。重點保護古城墻、護城河、古城墻四角水體、夫子廟、清真寺、弘基等重要文物,以及六都祠巷-狀元巷、北國壹巷等歷史文化街區。第三條壽州古城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有效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壽州古城保護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壽州古城保護相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壽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壽州古城的保護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壽縣人民政府成立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協調研究古城保護中的重要問題。

文物、住建、旅遊等壽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壽春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壽州古城保護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壽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壽州古城保護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本級財政、壽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相應專項資金用於壽州古城保護。壽州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由壽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壽州古城保護。第六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壽州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壽州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壽州古城的行為。第八條每年的65438+2月8日是壽州古城保護宣傳日。第二章規劃與保護第九條壽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和完善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壽縣歷史文化名城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向社會公布。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各類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壽縣歷史名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保持傳統格局、空間尺度和歷史風貌。第十條壽州古城實行分區保護。壽縣人民政府根據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公布核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風貌協調地帶的具體區域。第十壹條壽州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實施壽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壽縣歷史名城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外,不得進行其他新建、改建和擴建活動。與核心保護範圍風格、格局不協調的現有建築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第十二條壽州古城歷史文化街區的改造和文物、歷史建築的修繕,由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文物、住建、旅遊等部門進行實地踏勘。修繕方案經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審查並依法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歷史建築。

為增強防火、防潮、防蛀功能,延長使用壽命,歷史建築可以修繕,但應保持其原有風貌;修繕時,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歷史建築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磚、木、石雕等建築構件。第十四條壽州古城環境風貌協調區內的建築應當與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風貌相協調。環境風貌協調區內建築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和風格不得影響古城的傳統風貌。與核心保護範圍建築風格不協調、妨礙視線走廊的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按照壽縣歷史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第十五條壽州古城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古樹名木等實行目錄保護制度,由壽縣人民政府設立標誌,掛牌保護。

壽縣人民政府文物、住建、林業等部門應當定期調查歷史文化資源,發現有保護價值的文物,及時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文物,都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壽州古城保護名錄的編制和調整,由壽州古城保護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論證,經壽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十六條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各類市政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現有地上市政管線應當逐步改造。通信、廣播、電視等無線電發射裝置應避免損壞視線走廊。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和消防通道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設置。不能按照標準規範設置的,由壽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建設、文物等部門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保護方案。

壽州古城保護範圍內的遮陽棚、太陽能、空調等戶外設施的設置、店面招牌、立面裝飾等應當與壽州古城風貌相協調。具體標準和規範由壽縣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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