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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是對以下與上位法規定不壹致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1)《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實施轉化的,其在公司或者企業註冊資本中的股份比例由雙方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將《湖南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用、征收”。

(三)將《湖南省城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八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四)將《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第十九條中的“收容遣送”修改為“協助”。

(五)《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修改為:“(壹)納入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二十年向省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縣級綜合檔案館接收範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當地綜合檔案館移交;"。

(六)將《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檔案館保存的檔案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所列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根據相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七)將《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和“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刪除《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第十八條第壹款中的“從事計算機會計工作的人員還必須取得計算機會計從業資格”,刪除第二十條第壹款中的“會計咨詢”。

(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農民,人民法院應當緩交、減收或者免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費用。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和訴訟的農民提供法律援助。”二、對下列與有關法律法規名稱或者規定不對應的條款作出修改。

(壹)修改下列法規中與法規名稱不對應的條款。

1.將下列法規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10)《湖南省征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

(11)湖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

(12)《湖南省漁業條例》第三十五條

(1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二條。

(14)《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壹條

(15)《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第十五條。

(16)《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2.將下列法規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17)《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18)《湖南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3.(19)《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二)修改省級以下已經廢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十)刪除《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21)刪除《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八條中的“湖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

(三)修改省本級法規的條款。

(二十二)《湖南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合並為壹條,作為第二十五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按照《湖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執行。”三、以下規定與實際不符的要作出修改。

(a)刪除下列條例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2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24)《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二)(25)刪去《湖南省檔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中的“地區”。

(三) (二十六)刪除《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條中的“(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下同)”。

(四)修改下列法規中的部門名稱

(27)《湖南省城市蔬菜基地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中的“發展規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二十八)《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九條中的“發展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二十九)《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九條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三十)將《湖南省農業投資條例》第五條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31)《湖南省土地督察條例》第五條中的“計劃”改為“發展和改革”。

(5) (32)刪除《湖南省職業教育條例》第二十六條中的“人民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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