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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的五個精選崗位及職責

企業的組織機構建立後,接下來的任務就是確定部門的職能和崗位的職責。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各種崗位職責。歡迎閱讀參考。我們來看看吧!

環保局的職責(1)

1.在市環保局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制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實施。制定轄區的環境保護計劃;組織和監督國家、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的汙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的實施;組織編制環境節能區劃。

2、組織實施水、空氣、土壤、噪聲、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放射性、電磁輻射、光輻射和機動車輛等汙染防治法律法規。

3.監督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的建設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生態破壞的修復;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環境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

4、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協調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行政檢查;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5.監督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審查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6.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規定審查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相關的環境工作。

7、負責指導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實施環境監測系統;組織開展轄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8.承辦市環保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環保局的職責(二)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寧波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制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大氣、水、土壤、海洋等環境保護工作;負責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流域的汙染防治;負責制定全市大氣、水、固體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機動車輛等汙染防治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落實國家、省、寧波市和全市的減排目標。根據國家、省、寧波市和本市批準的主要汙染物減排目標,組織制定和實施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及相關政策。

(四)負責排汙申報登記、排汙許可證發放、排汙收費和限期治理汙染;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和驗收;組織實施環境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量化考核;負責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依法監督檢查本市汙染源排放和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造成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行為;依法處理汙染糾紛。

(六)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和濕地環境保護;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活動。

(七)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工作。掌握環境質量現狀和發展趨勢,提出相關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監督監測;編寫環境質量報告,發布環境狀況公報;負責本市突發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制定汙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安裝計劃,並進行監督管理。

(八)貫徹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開展市內外環境保護科技合作;組織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和監督;管理和協調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交流和履約;配合清潔生產強制審核,淘汰落後工藝設備。

(九)負責全市放射性環境和輻射環境的監測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組織實施固體廢物統壹監管,實行危險固體廢物轉移聯單制度;負責進口廢物許可證的歸檔。

(十)組織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環保局的職責(三)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研究制定全旗環境保護的具體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實施;對全旗的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經濟發展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旗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地區城鎮化、汙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審批環境功能區劃。

(二)監督執行國家、自治區、錫盟和蘇尼特右旗有關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和其他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負責振動、電磁輻射等汙染的防治。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重要生態環境的建設和生態破壞的修復;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圍封轉移區、生態示範區、特殊生態功能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和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政府提出新建和升格的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盟級、旗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管理旗級自然保護區;協調和參與封閉轉移區、生態示範區和特殊生態功能區的建設和保護。

(四)協調和指導全旗各行業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旗內外環境問題;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轄區內的環境汙染糾紛;負責全旗環境保護的環境監督和行政檢查;組織開展全旗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參與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制定;審查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制全旗環境質量報告;發布全旗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國旗可持續發展計劃。

(六)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會同上級環保部門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轄區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負責圍合轉讓項目區的環境評價;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監督管理農村牧區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旗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參與盟、旗環境保護的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項目;配合上級環保部門管理全旗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保資質認可制度,引導和促進環保產業發展。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旗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信息網絡;組織實施全旗環境質量監測以及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指導環境監測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工作;開展全民環境素質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和核安全管理,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十)承辦西盟旗政府和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環保局的職責(四)

(1)貫徹國家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經法定程序公布後組織實施。

(2)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

(3)負責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統壹領導;負責組織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專項活動和重大活動。

(四)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行使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協調和監督職能;糾正或直接處理下屬的不當處分和不作為;受理跨區域案件。

(五)負責受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復議;負責組織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指導各區(街道)做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6)負責違法戶外廣告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七)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機動車違法占用人行道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8)負責城市綠化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九)協調市規劃局,指導城六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的違法建築或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10)配合市環保局,指導城六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對臨街商業店鋪產生的聲學噪聲、城市餐飲服務超標排汙、燒烤攤點使用清潔燃料、建築垃圾清運造成的汙染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11)配合市工商局,指導城六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依據工商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占道經營或店外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12)協調城鄉建設委員會,指導六城區城市管理工作。

環保局的職責(5)

(壹)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制度和環境保護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目標,參與制定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全市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和預警,協調企業和鄉鎮之間的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水汙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提出排放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督促、核實全市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對市級財政資金的安排提出建議。參與引導和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從源頭上承擔防治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發展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國家、省和嶽陽市的規定,對全市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查。

(六)負責全市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大氣、土壤、噪聲、光、臭氣、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汙染源的限期治理,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查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源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制定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價,監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生態破壞修復。會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市核事故應急管理和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開發利用、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礦產資源的汙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審核和日常監管。監督管理核材料的控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的調查、評價、預測和預警,統壹發布全市綜合環境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壹)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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