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4月3日,湖南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晃“操場埋屍案”相關公職人員玩忽職守罪進行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黃炳松、楊學文等9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2月30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楊軍、黃炳松、楊學文等10名被告人進行壹審公開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楊軍、黃炳松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鄧有期徒刑十四年;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被告人劉洪波、陳守典、曹日權、陳玲、楊榮安十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和蔣分別因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和七年。
壹審宣判後,黃炳松、楊學文等9名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是什麽?
本案中,、黃炳松明知杜是殺害鄧世平的兇手,相互勾結,* * *故意包庇;鄧、、曹日權、陳守典、陳玲等人明知杜有殺害鄧世平的重大犯罪嫌疑,在辦案過程中故意包庇,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從重處罰;、蔣在辦案過程中接受黃炳松等人安排的吃飯邀請後,玩忽職守,不認真落實上級要求,輕信鄧、的舉報,同意將鄧世平殺人案作為失蹤案件處理,導致該案長期得不到刑事追究。但不能確定杜涉嫌殺害鄧世平,沒有故意掩蓋,因而構成玩忽職守罪。
前主犯黃炳松為什麽因為不是司法人員而構成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只是司法工作人員,黃炳松當時是湖南懷化新晃壹中校長,不是司法工作人員。為什麽也能構成徇私枉法罪?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非司法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徇私枉法罪的批復》:“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串通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黃炳松明知杜是殺害鄧世平的兇手,相互勾結,* * *故意包庇,構成* *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和玩忽職守罪有什麽區別?
物體之間的區別。雖然都是針對公務人員瀆職行為的刑法規定,但徇私枉法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瀆職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主體的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廣義的公務人員;徇私枉法罪只適用於國家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從事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人員;
主觀差異。徇私枉法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而玩忽職守罪,主觀上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主觀上不是故意而是由於過失。
客觀方面的差異。徇私枉法罪的客觀表現通常表現在起訴過程中,即故意起訴明知自己無罪的人或者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失職的客觀表現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了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徇私枉法或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