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林中的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生態公益林等以土地綠化和涵養水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灌木的保護、管理和資源利用,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條天然林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第五條天然林保護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天然林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天然林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成立天然林保護領導小組,統壹考慮和協調天然林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天然林的保護、監督、管理、檢查和執法。
市、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水利、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天然林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天然林保護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天然林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天然林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天然林保護納入林業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城鄉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相銜接。第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天然林保護紅線,在天然林保護邊界設立界樁和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界樁和標誌。第十條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的荒山、荒地和疏林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采取人工措施促進更新,提高森林質量。第十壹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經濟林、工業原料林和國防戰略儲備林的建設,保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第三章保護與管理第十二條天然林保護采取林權所有者自主管護與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公共管護相結合的雙重管護模式。第十三條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天然林管護制度,組建護林員隊伍,加強管理和業務培訓。第十四條下列地區的天然林應當優先納入天然林保護工程範圍予以保護:
(壹)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林;
(二)國有林場轄區內的國家級、省級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和天然林;
(三)長江第壹山脊及其重要支流內的天然林;
(四)大中型水庫、湖泊、水電站周圍山脊和泄洪渠兩側的天然林;
(5)國道、省道、鐵路、高等級公路兩側100米範圍內的天然林。如果在此範圍內有脊,則以第壹層脊為界;
(六)重要旅遊景點、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名勝古跡周圍的天然林;
(七)跨省、市門戶等重要生態區位的天然林。第十五條在天然林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損害和破壞天然林生長環境的活動:
(壹)擅自采伐林木,將天然林移出天然林保護範圍種植的;
(二)擅自使用林地的;
(三)圍墾、采石、采砂、取土、采礦等行為;
(四)排放汙水、廢氣、廢渣,傾倒汙染物、廢棄物,填埋垃圾等。;
(五)違反操作技術規程,如摘肥、挖筍、挖根、剝樹皮、過度修剪等;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第十六條禁止對天然林進行商業性采伐。
鼓勵天然林保護範圍內的居民使用太陽能、電、煤、氣等非木材能源,逐步淘汰柴竈。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天然林保護和恢復的需要,有計劃地實施封山育林措施。封山育林應當劃定封山區域,確定封山期限,並予以公告。在封育區明顯邊界設立標誌,標明封育區的範圍、面積、年齡、方法、措施、責任人等內容,督促封育區村民委員會或者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第十八條方便造林的措施可以采取全封、半封和輪封的形式。
除植樹造林外,禁止壹切影響樹木生長和恢復的活動;如果是半封閉的,在樹木的主要生長季節就完全封閉。在其他季節,可以按照封山育林設計進行砍柴、放牧、割草等生產活動;如果實施旋轉密封,可將外殼分割成幾段,依次進行全密封或半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