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分離”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改善服務”改革,推進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落實招標人法定投標權,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實行“評標分離”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
試行階段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工程建設管理改革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7〕97號)、《關於促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建施〔2018〕139號)和《關於印發,
通知》(建施[2018]138號)等文件規定,方案設計招標、工程總承包招標、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可根據招標人要求實行“評標分離”。
第三條“分評”應堅持擇優、招標、誠信、高效的原則,並在整個招標過程中樹立以下理念:
質量第壹,鼓勵創造高質量的項目;
(2)選擇與招標相結合,優先選擇,追求全壽命周期性價比的綜合優化;
(三)鼓勵創新,積極推廣應用建築新技術;
(四)廉潔從業,廉潔從業,對不廉潔從業實行壹票否決制。
第二章評標
第四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相關技術、經濟領域的專家組成,成員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領域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五條合格投標人超過20人時,招標人可按規定將進入評標環節的投標人淘汰至15至20人。
招標人應采用投票方式在眾多投標人中淘汰出最佳投標人。評選因素主要考慮企業資質、企業規模、財務狀況、企業及其人員的廉政記錄、信用等。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加優選因素,也可綜合考慮優選因素或根據其重要性逐步淘汰投標人。
第六條評標環節分兩個階段進行:
(1)評標委員會對進入評標環節的投標人進行初步評審,評審內容是判斷是否存在投標文件中否決條款所包含的相關內容,並出具定性評審意見;
(2)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對投標人的技術和商務響應進行詳細評審,評審意見應包括優點、缺點及原因,並出具獨立的定性評審意見。
第七條除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招標文件外,評標委員會不得對投標文件作出廢標判斷。
在評標過程中設置詢問和澄清,詢問和澄清的內容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作為評標報告的組成部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八條評標結束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合格的投標人,不進行排名或者提出明確的評標結論。
招標人應將合格投標人名單在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上公示3天。
經評標委員會評審,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少於招標文件規定的人數的,招標人可以重新招標,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判斷其是否具有競爭性。如果有競爭力,評標委員會可以繼續推薦合格的投標人。競爭性判斷方式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合格投標人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取消相應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是否重新推薦或補充合格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校準
第九條招標人可以在合格投標人名單公布後、最終確定投標前,對合格投標人和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察和質疑,對投標文件或方案進行澄清和復核,對項目後期可能遇到的風險和問題進行評估,並形成考察報告提交評標委員會參考。招標人的考察報告內容應當客觀、公正、真實、有效,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標人的內容。
如果招標人在定標前組織考察,定標時間可適當推遲,但不超過20天,且不超過投標有效期。
第十條招標人應事先制定定標工作規則,明確不同類型項目競標的組合方式、因素和方法,並報紀委駐招標人紀檢組備案。校準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校準工作規則,不得臨時更改。
第十壹條評標委員會按照優中選優、最低價中選優、充分競爭的原則,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投標人中確定1名中標人,並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
第十二條招標公告發布前,招標人應結合項目實際,根據定標工作規則制定項目定標方案,並報紀委駐招標人紀檢組備案。
項目校準方案應明確調查內容、校準操作規則、校準因素和優先級別。
第十三條定標方法、定標規則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評標委員會可以單獨或者組合采用下列方式,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1)價格競爭校準法。對於壹些技術和性能標準壹般的工程項目,可以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價格競爭方式確定投標,如最低投標價法、第N次最低價法(N為事先約定的具體數字)、評標定標法等。采用價格競爭定標法的,可以由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2)投票+定價法。對既需要擇優招標又需要競爭性招標的項目,由定標委員會以報名和理由的形式進行投票,根據獲得票數確定不少於3名的中標候選人,再以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競爭方式確定中標人。
(3)集體審議法。需要集體討論的項目,可以由評選委員會集體討論,評選委員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並做好文字記錄予以確認。最後,評選委員會主任將確定中標人。也可以由定標委員會成員登記並註明投票理由,確定不少於3名的中標候選人,然後由定標委員會主任確定中標人。采用集體程序法的單位應建立標準化的集體程序規則。
除上述方法外,招標人還可根據項目特點和自身實際,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他定標方法,限制采用直接抽簽定標。
第十四條采用投票+價格法和集體審議法招標的,招標人將在合格投標人名單公布後3個工作日內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評標。
第十五條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和自身的實際需要,選擇價格因素、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隊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作為定標因素。以下校準系數供參考:
(壹)投標價格(根據招標文件);
(二)投標人在黃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信用等級;
(3)企業實力,包括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企業擁有的機器設備、最近三年的財務狀況、當地納稅情況、售後服務能力、過往業績(包括業績影響和難度)等。;
(四)企業信譽,包括各種榮譽、過往業績、對施工單位的業績評價。近年來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各類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建設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履約評價不合格記錄和其他失信記錄;
(五)擬派團隊的業績能力和水平,可以考察該團隊主要負責人的類似項目業績,也可以回復擬派項目負責人;
(六)方案設計投標重點考慮:全面落實城市設計內容,主要考慮設計創新、綠色生態、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同時保證功能結構合理、經濟技術可行。
在同等條件下,除方案設計招標外,招標人可優先考慮投標人服務的便利性、合同的穩定性、質量、安全和保障性、勞動爭議的可控性等因素。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增加首選因素,也可以綜合考慮比例因素或根據比例因素的重要程度逐步淘汰投標人。
第十五條優中選優的相對標準是:
1.信用分高的企業比信用分低的企業好;
2.地方納稅高的企業優於地方納稅低的企業;
3.工程業績相近的企業優於工程業績不相近的企業;
4.沒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比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好,不良行為記錄少的企業比不良行為記錄多的企業好;
5.有業績記錄且沒有業績評價不合格的企業比沒有業績記錄的企業好;
6.榮譽等級高的企業優於榮譽等級低的企業;
7.建議團隊中績效能力高的企業要優於績效能力低的企業。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在評標會上介紹項目情況、招標情況、對合格投標人的考察和詢問或者項目負責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如有疑問,可向招標人提問。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投標人中確定1中標人,並提交評標報告。
定標報告包括:定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納入定標範圍的合格投標人考察報告(如有)、定標方法、向本單位黨委(黨組)報告、中標人名稱等。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工作完成後3日內,將定標結果在黃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中標人放棄中標、不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履約擔保或者被發現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投標人,重新確定其他合格投標人為中標人,或者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推薦合格投標人,或者重新招標。
第十八條投標人應向定標委員會提供定標方案和檢驗報告,作為定標的輔助材料。校準結束後,校準方案、檢驗報告和校準委員會的投票結果應保存備查。
第四章推選委員會的組成
第十九條招標人采用投票+價格方式或者集體審議法定標的,應當成立定標委員會。
第二十條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項目業主或用人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中選取,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確有必要的,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可以從本系統的上級和下級部門或者系統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中確定定標委員會成員;對於非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可以從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人員中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
定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從符合上述條件的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取2次以上。招標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指定部分評標委員會成員,其總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校準委員會應當在校準會議上確定主任。采用集體審議的法定標的,主任由招標人的項目負責人擔任。如果采用其他方法進行校準,總監可向招標人、項目業主或使用單位人員推薦。
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五章責任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對項目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建立完善的定標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定標委員會成員指定中標人。
第二十四條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人應當成立監督小組對定標過程進行見證和監督,監督小組可以邀請紀檢部門的人員參加。
招標人應將標定方案和標定報告作為“三重壹大”事項上報本單位黨委(黨組)。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和定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期間不得私下接觸任何合格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接受合格投標人、中介機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校準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並對所提出的校準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0年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