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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的內容和制度

匯票(Draft)是壹種無條件的書面支付指令,是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的支付工具。銀行打印的票據格式和內容基本壹致,賣方用英文填寫,並制作成原件,壹式兩份。使用原則是“付壹不付二”和“付二不付壹”。匯票做好以後,可以分兩個郵政班次(以防郵寄途中丟失)或者壹次性寄到國外。常見的匯票是即期/遠期跟單商業匯票,有些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匯票的流通程序在反向匯款中是出口商(受益人)-銀行-進口商(申請人),在正向匯款中是進口商-出口商-銀行。

根據各國法律,匯票是壹種有價證券。匯票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匯票名稱、出票依據、信用證號、開證日期、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出票日期和地點、匯票的付款期限、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通常需要填寫上述項目)、匯票編號、利率、匯票無效條款、對價支付條款、追索權的免除和禁止轉讓等。不是賬單上打印的所有內容都需要填寫。

1.當事人。匯票通常涉及三方:簽發人/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應出現在匯票的右下方,壹般以與發票相同的簽章形式出現;付款人在左下(To之後),每張匯票必須由指定銀行或開證行開具。當信用證要求匯票未指定付款人時,開證行應為付款人。當信用證要求“以我行為付款人”時,還應填寫開證行。當信用證規定了付款人時,應按其規定辦理。當信用證要求“以申請人為付款人”的匯票時,應填寫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但此匯票僅相當於普通單據),在收付款時應填寫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收款人/受款人也稱為票據的收款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據的人(可以是出口商,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人)。收款人的寫法通常有三種:壹是掛號(收款人壹欄填寫“憑xxx指示付款”或“憑xxx指示付款”,最常見),二是限制性擡頭(填寫“只付xxx”或“只付xxx,不可轉讓”),三是持票人/持票人擡頭(向持票人/持票人付款,很少使用)。

匯票的當事人還可以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擔保人和持票人等。

2.幾次/最後期限。主要包括開證日期、付款條件和開立信用證方式的日期。

簽發日期通常可以在提單簽發日期之後,在匯票上記載簽發日期的主要意義是確定匯票的有效期和到期日;填寫付款期限:即期信用證條件下,在匯票的At與即期之間標註“xxx”或“* *”或“-”,以後根據實際情況在At之後標註具體期限(如信用證要求匯票在見票後30天,則在At與即期之間標註“30天之後”)。開證日期只出現在信用證模式下的匯票上。

3.金額。用文字和數字表示的金額應壹致。註意貨幣符號和數字的順序。習慣上在大寫數字前加“說”或“合計”,在大寫數字後加“僅”。大寫時要註意小數部分的表達。比如0.58美元可以表示為美元點五八;美分五十八;58/100,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且匯票金額必須與發票金額相同,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或發生UCP500(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現升級為UCP600)第37 (b)條規定的情形。

4.下畫的其他內容表示要填什麽,打草稿。信用證條件下有三項內容(開證行名稱、信用證號、開證日期),是開證行在壹定期限內履行保證支付匯票金額義務的法律依據;發票。無(發票號),提單號(提單號),序列號。(合同號)或合同中的貨物名稱可填寫在托收項下。

5.發行地和付款地。前者位於出口商所在地;後者表現在付款人的所在地(不僅是支付匯票金額的地點,也包括要求付款或作出拒絕證書的地點)。指定地點的意義在於便於當事人準確把握票據的法律適用。

6.匯票號碼(為了便於參考和比較,大多數公司通常使用與發票號碼相同的號碼);對價已支付(可以空白);各種標註(按要求應滿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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