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將更多的信息整合到證券價格中,為市場提供相反方向的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價過高過低時,可以通過融資買入和融資融券賣出的方式促使股價趨於合理,有利於市場形成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
第二,融資融券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的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市場,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融資融券交易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變證券市場的單邊性,成為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的工具。
四、融資融券可以拓寬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在壹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的運用渠道,增加其他資金和證券融資實施流通後的配置,從而提高金融資產的使用效率。融資融券交易作為證券市場上具有重要意義的創新交易機制,壹方面為投資者提供了壹種新的盈利方式,提升了他們的交易理念,改變了“單邊市”的發展模式,另壹方面也蘊含著比以往普通交易更為復雜的風險。除了普通交易的市場風險外,融資融券交易還包含其自身特有的杠桿交易風險、強制平倉風險、監管風險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風險。融資融券交易前,投資者必須對相關風險有清醒的認識,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損失,實現盈利。融資融券交易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
第壹,杠桿交易的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杠桿交易的特征。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和普通交易壹樣,會面臨誤判和虧損的風險。由於融資融券在投資者自身的投資規模中提供了壹定比例的交易杠桿,損失會進壹步放大。比如,投資者壹般在654.38+000萬元買入壹只股票,股票從654.38+00元/股跌到8元/股,投資者虧損20萬元,虧損20%;如果投資者以654.38+000萬元作為保證金,200萬元以50%的保證金比例買入同壹只股票,則該股票從654.38+00元/股下跌至8元/股,投資者虧損40萬元,虧損40%。投資者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杠桿交易的高收益和高風險特征。
另外,融資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費用。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如果證券價格下跌,投資者不僅要承擔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資利息;投資者賣空某證券後,如果該證券價格上漲,投資者不僅要承擔該證券價格上漲帶來的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賣空成本。
第二,強制平倉的風險
在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交易關系之外,還存在著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和擔保關系。證券公司為保護自身債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對投資者擔保的資產執行強制清算。
投資者應特別註意可能引發強制平倉的幾種情況:
(壹)融資融券交易期間,投資者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清償債務,證券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強制平倉,這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2)在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因證券價格波動導致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的,證券公司將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和送達方式向投資者發送追加擔保物通知。投資者未在約定時間內足額追加擔保物的,證券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資產實施強制平倉,投資者可能面臨損失;
(3)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其資產因自身原因被司法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的,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資產可能被強制平倉,提前結清融資融券債務。
第三,監管風險
監管部門和證券公司會在融資融券交易異常或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的情況下,對融資融券交易采取監管措施,以維護市場的穩定運行,甚至可能暫停融資融券交易。這些監管措施將對從事保證金交易的投資者產生影響。投資者應關註監管措施帶來的潛在損失,密切關註市場行情,提前做好防範。
(壹)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如果標的證券被暫停或終止交易,投資者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平倉的風險,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2)在投資者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證券公司提高追加擔保物和強制平倉條件的,投資者將提前進入追加擔保物或強制平倉狀態,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3)在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期間,證券公司制定了單壹客戶融資規模、融資融券規模占凈資本的比例、單壹擔保證券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等壹系列交易限制。當這些指標達到閾值時,投資者的交易會受到限制,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4)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資格可能出現問題,導致投資者無法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第四,其他風險
(1)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同期上調,證券公司將相應上調融資融券利率或保證金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交易成本增加的風險;
(2)在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相關信息的通知送達至關重要。通知送達的具體方式、內容和要求通常在融資融券合同中約定。證券公司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的要求履行了通知義務的,視為已經交付。如果投資者未能註意到通知內容並采取相應措施,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3)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投資者可能因信用證券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保管不善,或將自己的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而遭受意外損失,因為任何密碼驗證後提交的交易申請都將被視為投資者本人的行為或投資者法律授權的行為,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4)在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其信用資格狀況下降,證券公司將相應降低對投資者的信用額度,從而限制投資者交易,投資者可能遭受損失。
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應當認真學習融資融券相關法律法規,掌握融資融券業務規則,閱讀並理解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交易合同和風險揭示條款,充分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做好資金安排,合理規避各類風險。對投資者的影響
1,有利於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機會和風險規避手段。
壹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都是典型的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資者要想獲得價差收益,只能先買入股票,然後高價賣出。市場壹旦出現危機,往往會出現連續的“跳水”,股價失控下跌。因此,在沒有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情況下,投資者除了在熊市中暫時退市外,沒有任何規避風險的手段。融資融券的推出,可以讓投資者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既給了他們投資獲利的機會,又可以讓他們在遇到熊市時賣出融資融券規避風險。
2.有利於提高投資者的資金利用率。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財務杠桿效應,使投資者獲得超出自有資金壹定數額的資金或股票進行交易,人為擴大投資者的交易能力,從而提高投資者的資金利用率。例如,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購買證券被稱為“賣空”。當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上漲時,可以通過提供壹定比例的擔保金向證券公司借款購買證券,到期投資者償還本息和壹定的手續費。當證券價格符合預期上漲,並超過要支付的利息和手續費時,投資者可能獲得比普通交易高得多的額外收益。但這種收益和風險是對等的,即如果證券的價格沒有像投資者預期的那樣上漲,而是下跌,投資者不僅要承擔證券下跌帶來的投資損失,還要承擔融資的利息成本,這將增加投資者的整體損失。
3.有利於增加反映證券價格的信息。
信用交易中產生的融資余額(每天買入股票的數量與償還融資的數量之差)和融券余額(每天賣出股票的數量與償還證券的數量之差)提供了衡量投機程度和方向的重要指標:融資余額大,股市就漲;融券余額大,股票就跌。融資融券金額越大,這種變化趨勢的可信度就越大。因此,在融資融券正式推出後,融資融券的公開市場統計可以為投資者的投資分析提供新的信息。
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融資融券可以放大證券的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資金的使用效果,對增加股票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活躍度有明顯的作用,從而有效降低流動性風險。據統計,國外融資融券交易量占證券交易總量的15%以上,美國為16% ~ 20%,日本為15%,臺灣省為20% ~ 40%。同時,融資融券也有助於完善股價形成機制,對市場波動起到市場緩沖的作用。因為有壹定數量的證券,所以沒有替代品。如果證券市場僅限於現貨交易,那麽證券市場就單向運行。當供求失衡時,股價必然會有漲有跌,或者暴漲暴跌。但信用交易和現貨交易相互配合後,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靈活性。當股價過度上漲時,“賣空者”預期股價會下跌,因此提前賣出,增加了股票的供給,現貨持有者不會繼續提價或利用高價,市場不會過熱;當股價真的下跌時,“賣空者”需要補跌,增加了買入需求,從而將股價拉回。“賣空”交易也對市場起到了緩沖作用。
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1有利於提高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有效性。
從境外融資融券制度來看,證券公司的債務融資主要來源於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特別是在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證券金融公司是證券公司重要的融資渠道,包括其業務發展所需的流動性融資。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的有效融資渠道仍然有限,回購市場的融資規模較小,不能滿足證券公司的融資需求。但股票質押貸款、短期融資券、發行債券等融資方式難以開展,使得股權融資仍是證券公司的主要融資方式。這種融資結構對金融企業來說不合理。融資融券推出後,特別是證券金融公司成立後,可以為證券公司提供新的合規融資渠道,有助於改善我國證券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
2.有利於促進證券公司建立新的盈利模式。
目前,我國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交易手續費收入仍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無疑將為證券公司提供重要的收入來源。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中的盈利模式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融券業務本身的利息和手續費、因融資融券帶來的交易放大而收取的額外傭金、向融資融券賬戶收取的賬戶管理費。在美國,融資融券的業務收入約占5%-10%。同時,信用交易對交易活躍度的提升也有利於改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生存狀況。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將有利於中國證券業盈利模式的成功轉型。
3.有利於推動證券公司的產品創新。
從證券市場的發展來看,各種創新都需要賣空機制。股指期貨期權和股票期貨期權的條件之壹是存在賣空套利機制。與股票期貨和期權相比,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的杠桿放大和信用擴張較小,證券信用交易的風險介於現貨和期貨期權之間,比期貨期權更具有普適性。比如已經在國際上廣泛流行的130/30投資策略產品,就是基於融資融券制度。因此,融資融券的推出有助於激發證券公司的產品創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