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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養幼兒園管理者的法治意識

壹、轉變觀念,培養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根據法律意識主體和層次的不同,法律意識可以分為壹般法律意識、理論法律意識和專業法律意識。壹般法律意識的主體是普通公民,是普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根據個人的生活經歷和法律教育的影響而形成的壹種天然的法律意識。理論法律意識是理論研究者通過研究國內外法律而形成的全面而深刻的法律認識。而職業法律意識是指特定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屬於上述職業法律意識的壹種。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社會產生廣泛的影響,形成壹種無形的力量作用於許多普通公民,從而影響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和看法。由於行政活動幾乎涵蓋整個社會的所有領域,行政機關的形象和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對社會普遍法律意識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它不僅有助於樹立法律的權威和良好形象,增強人們對法律和行政機關的信任,而且會削弱甚至侵蝕公民對法律和行政機關的信任。因此,改變舊的依法行政觀念,培養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意識至關重要。1,改變“官貴民賤”的觀念,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封建時代“官貴民賤”,行政機關及其成員與普通民眾之間不存在平等。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建立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使行政機關及其成員和公民處於平等的地位。在我國社會中,國家公務員與公民地位平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法律對國家公務員與公民壹視同仁。國家公務員和公民壹樣,必須同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限制。國家公務員也必須遵守法律,不能脫離法律。第二,國家公務員與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並不要求國家公務員與公民享有和承擔完全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政府既然要管理社會,就要有特殊的權力。現代法治要求的不是公務員與公民完全無差別的待遇,而是強調“公務員不應享有普通法上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第三,公民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出異議,對違法的行政行為獲得國家賠償。面對占主導地位的行政機關,公民必須獲得與行政機關競爭的權利和途徑。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是現代社會公民尋求保護和對抗行政機關的兩種重要方式。雖然公務員與公民平等的思想和制度在現代社會已經生根發芽、開花結果,但“官貴民賤”的封建思想依然存在,公務員在行政活動中往往處於管理者的地位,容易形成管理-服從的思維定勢。這種不平等的觀念不僅阻礙了行政機關與公民的正常溝通,也影響了行政公正和效率,甚至可能惡化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所以,改變“官貴民賤”的觀念,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識,非常重要。2.改變“權力大於法律”的觀念,樹立“法定權威”的意識。現實生活中的各種現象,如家長制、以權壓法、以權棄法、以法變通,都是“權大於法”觀念的表現。因此,迫切需要改變“權力大於法律”的觀念,樹立“權力法定、權力有限”的意識。法定權力是依法行政的基礎和依據。"行政機關是法律的產物."行政機關的設立源於法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權力源於法律的授權,這是國家公務員生存的基礎。與“公民自由由法律界定”相反,公務員是被法律禁止的。國家公務員只能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職權,否則就是超越職權,使行政行為違法。因此,它的力量是有限的。法定權威、有限權力是國家公務員必須樹立的法律意識。行使權力,做出決定,首先要看法律上是否有明確的授權;同時,即使有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也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權力範圍和要求行使,不能為所欲為。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提高,國家公務員享有的權力日益擴大,這不能否定行政法治的基本規則,即“職權法定,權力有限”。第壹,國家公務員因社會發展和社會需要而擴大的權力不是自然獲得的,仍然是通過法律授權享有的。社會對國家公務員的需求是通過法律這個中介來實現的。第二,雖然國家公務員享有的權力越來越大,但不能說國家公務員可以享有無限的權力。任何社會都必須有壹個空間,讓公民個體能夠自由生活,不受任何權力的幹涉;同時,每個國家的公務員無論權力有多大,都有壹個明確的法律領域,只能在這個範圍內運作。第三,雖然代表機關往往使用壹般的法律語言對行政機關進行授權,但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可以任意行使和解釋這壹權力。因為“無論授權法使用什麽樣的通用語言,任何權力都應該受到限制。”同樣,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法規,並不意味著國家公務員可以自行設定權力。第壹,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是代表機關指定的權力,本身就是派生的。其次,它特別受到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的限制。即行政法的規範必須與法律規範相壹致,壹些涉及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重要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只能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享有壹定的設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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