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無效合同的條件是什麽?
1.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合同或者其部分條款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六)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格式條款免除對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無效。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例外的是:純盈利的合同和符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合同不需要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法定資格,相對人有過失而訂立的合同無效;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的,該合同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非常普遍。雙方簽訂的合同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但即便如此,也可能存在合同相關條款違法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也可以認定為無效,視實際情況而定。
訴訟時效屆滿可以中斷嗎?
1.訴訟時效屆滿後,訴訟時效不能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訴訟時效中斷。
2.根據《民法》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結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債權訴訟時效是什麽?
1.債權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訴訟時效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請求權,自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債權的履行沒有期限,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從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
3.附條件債權始於條件的成就。
4.附期限的債權從期限起算。
5.債權人請求他人不作為的權利,自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計算。
6.因侵害而產生的賠償請求,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損害時起計算。
(1)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明知的,從損害發生時起計算;
(2)受害人在損害事實發生後所知道的情況應從其知道時起計算。
(三)在侵權時發現損害的,從侵權之日起計算;
(4)如果當時沒有發現侵權行為,則從損害被診斷並證明是由侵權行為造成之日起計算。
(5)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時效期間計算。訴訟時效的效力也稱為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在外國民法典中稱為消滅時效的效力),即權利人喪失什麽權利的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壹百九十六條下列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權利人、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