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應該是愛情吧!!!
看看下面這篇文章:
前不久,《瀘州晚報》發表文章《簽約妻子起訴丈夫,賠償我戀愛違約金》。湖南會同縣壹對青年男女認識幾個月,也就是從戀愛到結婚再到離婚。女方以男方違反婚前簽訂的戀愛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丈夫違約。會同縣法院受理了這起離奇的訴訟,因契約而生的婚姻之舟剛啟航就拋錨了,美好的愛情契約也沒能創造出如花般的愛情。可見,婚姻不是壹紙契約就能保障的,是多層次、多方面的物質和精神凝結。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法學研究的深入,法律法規的不斷配套,夫妻婚姻關系的基礎已經形成。(1)思想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夫妻關系是家庭的前提。統治者在鞏固政權的同時,歷來重視維護夫妻關系。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看法。在封建社會,男尊女卑,丈夫是指導思想。夫妻關系確立後,妻子的人格依附於丈夫,從而產生財產、生活、工作的依附。資產階級革命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導致了婚姻契約論的產生,承認了夫妻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婦女解放運動也不再是口號而是落實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女性經濟的獨立,女性的家庭地位不斷提高,但同時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機遇和挑戰,比如家庭暴力。因此,要喚醒女性的自我意識、自知意識、自衛意識和自尊意識,不僅要從各個方面消除實現男女平等過程中的消極因素,還要及時、適度、不間斷地宣傳平等的理念,真正使女性從法律上的平等走向現實生活中的平等。(2)法律依據。從法律上看,婚姻是壹男壹女以永久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結合。這種結合是壹種認同的行為,不應該是雙方的利益交換,而是主體之間利益的和諧統壹,應該是對自己、對雙方、對家庭、對社會的壹種責任。壹旦雙方選擇組成家庭,他們的權利和義務將由法律規定。例如,憲法規定“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此外,《民法通則》還體現了對夫妻平等地位和雙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婚姻法》以調整夫妻關系為基本出發點和立法指導思想。婚姻的法律特征是主體必須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相互意思表示真實壹致。平等性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因此,法律對夫妻關系的調整應遵循法律的壹般規定。雙方可以充分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影響社會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隨意創設、變更、消滅合法權利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法律武器的幫助下,夫妻間的婚姻關系得到了保障,比如婚前合法財產的占有,夫妻間的相互義務。但如果背離法律原則,個人隨意擴大或限制自己的權利義務,或違反法律隨意創設婚姻或用其他手段保障個人婚姻,都是不可取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在善良、公序良俗、法律的原則下,人們認為創作的方式方法能否像上面提到的那篇文章壹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是值得思考的。(3)物質基礎。愛情和面包都是婚姻關系期間的保障,物質條件決定精神生活,所以物質基礎是婚姻關系的壹個基石。市場經濟的建立,不僅增加了家庭財富,也使夫妻財產關系有了壹些與前壹時期不同的特點。首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小,收入越來越多,經濟能力越來越強,可以有自己的“私房錢”,保持相對的經濟獨立,可以讓夫妻在生活和工作上有更大的自主權和自由。其次,夫妻獨立經濟能力的提高,增強了保護個人財產的意識,婚前財產公證、婚後財產約定的現象十分普遍。但是,夫妻財產也必須置於法律監督之下。壹方面,這種狀態只有在夫妻解除後才能結束。另壹方面,新婚姻法規定了法定個人財產制和夫妻財產的合同定制。受傳統思維方式和習俗的影響,人們還沒有完全在感情和金錢之間搭起橋梁,相當壹部分人還沒有規定夫妻財產。這樣壹來,法律* * *制度和個人財產制度就默認執行了。在權衡保護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基礎上,根據當前經濟發展的趨勢,有意將夫妻這壹特定的社會群體分為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兩部分進行法律調整。註重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安全有序發展;內外當事人不僅人格獨立,而且可以充分享有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財產可以由個人占有和處分。這種平等的財產制度實質上可以使當事人對內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而使夫妻之間的侵權或損害有了可執行的物質基礎。婚姻的基礎由思想、法律和物質構成,三者相互依存,缺壹不可,在不同時期受到不同社會因素的影響。更不用說最後說,單靠壹紙合同或壹個基金會是很難維持的。因此,婚姻雙方在組建家庭的過程中要謹慎、慎重,不要從某壹方面貿然結婚或離婚,甚至出現類似上述的離奇婚姻,以鞏固夫妻關系,實現家庭穩定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