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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搶奪和搶劫的區別。

尋釁滋事行為是常見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壹般不足以構成犯罪,最多處以行政拘留處罰。但搶劫罪是刑法規定的犯罪,兩者有很大區別。接下來我來回答大家關於尋釁滋事和搶劫的區別的問題。第壹,尋釁打架和搶劫的區別。

(1)正確把握兩罪,兩罪在作案地點上是不同的。“以武力強迫他人”屬於尋釁滋事,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以作案場所都是公共場所,行為表現為公然藐視法紀,在公共場所撒野,在公共場所以強制手段隨意拿走他人財物。除被害人外,在場的其他人壹般不會被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脅,是否看到並不影響“武力脅迫他人”的行為。搶劫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作案地點多發生在偏僻的地方,如鄉間小路、無人居住的小巷。搶劫是壹種秘密行為,通常不為他人所知,偶爾也會在公共場所發生,但被害人周圍的其他人壹般都沒有發現搶劫或者被暴力控制,無法制止。搶劫犯不希望自己的搶劫行為被別人看到。

(二)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強行取物”的主觀故意是故意制造事端,尋求刺激,挑釁社會。強行取物只是挑起事端的方式之壹,所以耍威風是其主要目的,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則是次要目的,往往作為挑起事端的手段,占據次要地位。搶劫罪的主觀故意是以暴力控制或者威脅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因此,占有他人財物是其唯壹目的,而暴力控制或威脅作為手段,處於次要地位。

(3)考察犯罪嫌疑人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首先,公私財產強制占有的程度不同。壹般只有輕微的暴力或暴力威脅,基本沒有武器。受害者可以反抗或尋求幫助,通常不會有重傷或死亡的危險。搶劫有暴力傾向或以暴力相威脅,有時可能會使用麻醉等方法。兇器常有,受害者壹般無力反抗。如果他們反抗,他們就有受重傷或死亡的危險。其次,公私財物占有的目標數額不同,“強取豪奪”壹般只是“取小取大”,有時可以無意中取得更多財物;搶劫的目的是最大化的獲取財物,在案發現場能獲取的財物基本不會放棄。最後,從加害人與受害人的關系來看,加害人可能認識受害人,也可能不認識受害人。如果不知道,受害人壹般可以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肇事者;劫匪和受害者基本是陌生人,受害者通常不可能知道行兇者的情況。

二、尋釁滋事的裁量標準

1,壹般違規行為的表現:

(1)群毆;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處罰基準: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2、嚴重違規行為的表現:

(1)在幫派鬥毆中起主要作用;

(二)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四)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過程中的暴力、侮辱行為;

(5)其他挑釁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造成壹定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從重處罰。

處罰依據:罰款1000元。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或者侮辱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壹起* * *的。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以上是關於尋釁滋事和搶劫區別的問題。脅迫在壹定程度上符合搶劫罪的某些要件,但本質上兩者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不管是尋釁滋事還是搶劫,都可以報警。我建議,遇到危險的時候,不要試圖看熱鬧,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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